政府:強烈譴責澳洲台灣等對國安條例作虛假錯誤言論

發言人重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防禦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加固保衞家園的門鎖。(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今日(22日)就有國家及地區(包括澳洲及中國台灣地區)假借所謂外遊提示,誣衊抹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生效後,赴港風險增加,「無須意圖亦可能觸犯法例」,對這些以虛假、歪曲事實及危言聳聽言論散播恐懼的政治操弄,予以強烈譴責。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訂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香港特區的執法部門是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的違法行為採取執法行動。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一般旅客(包括澳洲、中國台灣地區來港旅客)不會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會誤墮法網。

發言人說,香港國安法及《條例》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歐盟成員國等在內的眾多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都同樣根據「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在擬訂《條例》的域外效力時,政府已顧及有關國家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和國際慣例,以及罪行的性質。

發言人強調,香港特區的執法部門是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的違法行為採取執法行動,並非是指稱的隨意拘捕。

發言人重申,根據《條例》,只有在符合該條例訂明的嚴格條件的情況下,方可延長被捕人在沒有被起訴下的羈留期。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五(三)條,被捕人有權獲迅即解送至法官,而相關建議絲毫不會損害這個權利。如有需要延長被捕人的羈留期,必須向法院提出,而法院只有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基於指定的理由(例如有關羈留對保障或保存該罪行的證據,屬於必要)延長羈留期屬有理可據的情況下,才可批准其申請,而在任何情況下延長期總計不得超逾14日。這些多重保障可確保有關人士不會受任意拘留、其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權利不會受侵犯,而且其他國家亦有相關法例讓執法機構延長羈留期,例如英國可延長羈留期14日,新加坡甚至可在未經起訴的情況下對疑犯進行為期最高兩年、並可進一步延長的拘留。

發言人續說,至於《條例》下的限制諮詢律師的權力,有關權力具備足夠的保障,確保與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和選擇律師的權利相符。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政府如有相當有力理據,可在特殊情況下,暫時限制被捕人諮詢律師的權利。英國、歐盟、美國和加拿大等的法律均允許此類限制。而儘管被捕人諮詢律師的權利受到局部限制,但調查人員仍然必須尊重被捕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包括保持緘默的權利。整體而言,特區政府相信有關限制不會影響被告人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發言人指,特區政府亦留意到近日個別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及日本等)及一些境外組織繼續就《條例》作出毫無事實根據的批評,無視《條例》獲強大民意支持,且有利香港經濟發展和人權保障,企圖誤導公眾,應予譴責。《條例》明確訂明受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都依法受到保護。批評者對條文視若無睹並肆意抨擊,充分暴露其唯恐香港不亂的險惡用心。

發言人表示,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制定了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惟有關人士卻對此置若罔聞,惡意抹黑《條例》,徹底將其嚴人寬己的雙重標準展露無遺。

發言人重申,《條例》是防禦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加固保家衛園的門鎖,只有那些想闖入我們家園,侵害掠奪的人才不想香港立法保家衞國。特區政府強烈敦促這些別有用心的國家、地區和組織等停止干預屬於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他們企圖禍亂香港的伎倆都絕不會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