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論事|高水平安全保障 香港前景更光明

文/梁美芬

近年來,隨着國際形勢急劇演變,科技高速發展,世界各國包括英美等普通法國家紛紛制訂及更新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若說2003年香港市民因為對國家安全概念陌生,又有反中亂港勢力的攻擊抹黑,令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不成功。如今,香港社會已形成共識,支持盡快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昨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立法會全票通過,代表香港終於履行了這個重大憲制責任,讓香港可以無後顧之憂,輕裝上陣,全力聚焦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共同創造一個更繁盛、更美好的家園。

第一:基本法第23條的初心

當年討論基本法第23條的時候,一直都存在兩種意見:一就是直接將內地有關國家安全全國性的法律透過附件三適用香港;另外一種意見就是希望能夠保存香港普通法的特色,經過香港人熟悉的立法會審議程序制定通過,成為香港當地法例的一部分,由法院以普通法原則去審理。按常理,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讓其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國家安全法律,23條本身已顯示了中央對香港特區的高度信任,以及中央維護「一國兩制」及香港普通法制度的決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正式生效後,將在香港法院以普通法原則審理,適用無罪推斷、要求定罪須百分百毫無疑點,在平衡公眾利益與個人權利上,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等原則,案件審理均採用極高國際標準。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清楚列明保障香港市民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及《公約》的適用。《公約》第19(1)條訂明公民言論自由等權利,同時在19(3)條訂明此等權利並不是絕對的,就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及道德,政府可以制定法例作出必要限制。顯而易見,國際法清晰訂明權利和自由必須規定在合法的邊界裏。普通法亦有無數的案例,說明任何人行使憲法權利時,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等都不是絕對的。

第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保障市民生命財產的好法律

經歷過2019年黑暴的香港市民,已清楚認識若香港沒有完善維護國安的法例,市民上班、做生意、上學、生命安全都會受威脅。因此,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本身就是為了保護公眾利益。

法案委員會用了差不多50個小時逐條審議政府提交的草案,委員及政府代表均盡職盡責。政府接受了很多由委員提出的意見,高效精準地提出91項修正案,包括更精準地將第六部標題「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修訂為「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境外干預罪」,令整個條文不會被別有用心的人無限放大為打擊所有境外組織。

又例如條例第一部的「域外法律效力」。筆者支持條例有「域外效力」,同時給予政府意見認為此條要非常精準範圍,不要給別有用心人士無限扭曲。最後條例文本第55條精準規定,「域外效力」只適用屬於中國公民的特區居民及在特區成立的法人團體,我認為這範圍合理合適。

此外,筆者認為,條例在第2條專門提到要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原則,表明香港對國際法及人權的重視。可以肯定地說,政府基本上參考其他普通法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在經過多項修正案之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絕對符合國際標準,充分保障「一國兩制」與人權法治,是一部高水平的好法律。

第四:立法發揮預防同教育作用

那些抹黑維護國安立法的人在批評香港前,最好先看看其他國家的國家安全法。例如,新加坡在2021年通過《防止外來干預法》,英國2022年實施《國家安全和投資法案》,還有美國在2001年實施的《愛國者法》等,都比《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嚴厲得多。其實讀過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邊界越清晰,越能發揮預防及教育作用,對全社會都有好處。此外,大家必須意識到科技發展一日千里,來到2024年,香港面對的國家安全威脅與1990年基本法通過的時候,以及2003年時都不能同日而語,維護國安立法必須與時並進,有效防範各種突如其來的新威脅。

第五:既是憲制責任,也是歷史光榮任務

今天,香港終於可以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完成23條立法這個光榮的歷史任務和憲制責任。我們不僅要立法,還要充滿自信地向國際社會宣告這是一次高水平的立法,是完全符合基本法、普通法、國際法及國際標準,是真正保護市民生命財產的好法律,將會更好保護香港的營商環境及國際投資,應該得到國際社會的尊重與支持。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5周年和香港回歸祖國27周年,我為第七屆立法會能在此時完成這重大歷史任務感到光榮!

香港日後一定更能發揮「一國兩制」優勢,全心全意協助國家開拓國際舞台,積極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開拓「一帶一路」新市場,與全國人民一起共創未來百年的中國夢。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立法會議員)

(來源:大公報A14:評論 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