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舖違規用「藥房」名銜被罰4000元 衞生署半年查13宗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根據香港法例,只有持「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牌照的店舖才可使用「藥房」名銜。衞生署今日(19日)表示,去年9月下旬至今署方已跟進調查13間涉嫌違規使用「藥房」名銜及標識的零售商,當中一名並非藥房的店舖東主因使用「藥房」相似標識而被檢控,被罰4000元。
衞生署表示,一直透過不同渠道收集情報,當發現有零售商涉嫌違法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或使用「藥房」名銜,會即時展開調查,如有需要時,亦會與相關部門展開聯合行動。去年9月下旬至今,衞生署已就13間涉嫌違法展示須與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相似的標識及/或使用屬「藥房」名銜的零售商的個案跟進調查。當中,一名並非藥房的零售店舖東主,因在其處所展示與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相似的標識而被檢控,該名東主於今年3月8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罰款港幣4000元。
衞生署提醒,在任何非藥房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兩年。對使用「藥房」標識或其名銜的規定適用於所有零售商,包括並非管理局發牌的零售商,衞生署如發現任何涉嫌違法的行為,會採取執法行動。
相關閱讀:

字號: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