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潛逃者限制引條款保障第三方 保安局:毋須另外申請特許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討論修正案。(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

(大公文匯全媒體 記者 王俊傑)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4日)加開會議,討論條例草案的修正案,政府合共就40項條文提出修正。

「國際組織」定義改為「兩個或多於兩個國家、地區、地方或受任何國家、地區或地方委以職能的實體」和「藉(或基於)兩個或多於兩個國家、地區或地方之間訂立的條約、公約、協議或協定而設立的組織」以及轄下機構。經民聯盧偉國認為,新的定義較清晰,不會再涵蓋只有一名外國人擔任成員的組織。

至於「公職人員」,法例新增,行政長官可會同行政會議將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添培表示,當局因應議員的意見,擴大「公職人員」的適用範圍,令到條文更具前瞻性。被問到命令形式,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表示,會以附屬法例「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即時生效。

有議員關注新增的63A條有關「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的條文。蕭敏鏇解釋,條文原意是禁止有人繼續以受禁組織的名義行事,例如,以相關組織的幹事身份明示或暗示、呼籲他人參與活動或捐款等。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補充指,不排除有組織與受禁組織很相似,又或者同一班人「另起爐灶」,以另一個名稱成立新組織,在這類情況下,保安局局長仍有權採取禁制步驟,施加罰則。

與此同時,就議員關注的不動產、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條例引入「如任何人是根據在有關潛逃者成為有關潛逃者當日之前產生的合約、協定或義務,而作出第(2)款所述的作為的,則該人不得僅因該項作為,而被視為違反該款」。黃添培解釋,儘管保安局局長能夠給予特許,但因應議員建議,加入條文,以避免無辜的第三方因潛逃者的行為受害。

經民聯林健鋒感謝政府的修訂,有助釋除商界和投資者的疑慮,尤其是許多人事前不知道商業合作夥伴何時淪為犯罪者、潛逃者。

選委會管浩鳴查詢,引入條款後,會否仍要申請特許。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表示,原先的情況已不再存在,因此,市民毋須另外申請。

相關閱讀:

23條立法|政府強烈譴責「香港監察」等組織抹黑 會盡快完成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