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立法會完成草案逐條審議 今提修正案
(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經過6天、共39個小時的會議審議,香港特區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昨日下午終於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逐條審議程序。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昨日下午近3時宣布,根據紀錄,已完成所有逐項審議的程序,所有條文已解釋及審議過。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確認正確。據悉,特區政府即晚將審議過程中議員提出的建設性意見,整理出修正案。法案委員會預定今日(14日)上午加開會議審議,完成審議後將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再準備在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於3月8日刊憲並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委員會當日下午首次召開會議,其後每日連續密集式開會,至昨日下午共舉行20節會議。
議員憂草案對國安人員保障不足
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多位議員在審議草案「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罪」條文時,認為相關罪行的入罪門檻太狹窄,擔心對相關人員保障不足。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訂立法例時要公道,而非考慮是否慈悲,一方面要對執法及處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有適當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要為免市民誤墮法網。
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條例草案》,其中「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罪」條文指,任何人意圖令某指明人士或某協助者,或其任何家人感到驚恐或困擾或蒙受指明傷害而使用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言詞,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他們傳達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訊息或作出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作為等,均屬違法。
議員倡定罪設兩級制
多名議員關注相關罪行的入罪門檻太狹窄,憂慮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的相關人員保障不足。工聯會議員吳秋北表示,該條例規定涵蓋面較窄,需符合多項條件,加上有免責條款,例如起底者聲稱資料全部是網上出現的,而非自己所發,便有機會免責,恐怕難以入罪。他建議該條例應分兩級制,若未能符合條例內所有定罪條件,純粹是對執行國安工作人員作出侮辱,就處以較輕刑罰。鄧炳強回應指會考慮該建議。
民建聯議員陳克勤認為檢控門檻高,例如局長或司長等「見過大場面」的人,不會因為被人恐嚇而害怕。他舉例指,幾年前有立法會議員曾在議事廳內向前特首丟玻璃水杯,被控普通襲擊罪,該議員後來在法庭上辯稱前特首「表現淡定」,是為一個抗辯理由。陳克勤憂慮「見過大場面」的人或較難感到驚恐,草案條例變相對相關人士的保護程度降低。
經民聯議員盧偉國亦認為,條例上的文字表述過於寬鬆,例如「事實上令乙方感到驚恐或困擾或蒙受指明傷害」較難證明,擔心是「對敵慈悲對友刁」。
鄧炳強回應說,「在訂立法例時要公道,而非考慮是否慈悲。」一方面對執法及處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有適當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要為免市民會誤墮法網。他以自己2019年與家人都受到滋擾為例,指有人向他作出騷擾言論,他並不感到害怕,但若打電話到他家人的工作地點,情況就不同,因此要視乎場景及對象等因素。他強調,立法原意是指明人士首先須合乎「常人都會驚」的情況。
自由黨議員張宇人則對條文所指的「合理」有不同看法,他指在社會動盪時,社會對於何謂「合理」的定義極不一致,因此政府如何斷定是否「合理」?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表示,「合理」意味法庭審判時要加入合理考慮時、地、人,如果案發時處於動盪的情況,審訊時必然會考慮到社會當時的背景,但如果社會和平盛世時,法庭或會對「合理」有另一看法,關鍵是令法庭有整體綜合考慮。
港接收境外滋擾信息 法院同受理
民建聯議員黃英豪則指,該條例並無域外效力,或會影響執法效果。他舉例指,現時有許多詐騙信息,都是來自境外的電話號碼。若有人利用外國電話卡,向本港的執法或負責國安工作人員作出騷擾行為,政府會否有任何技術手段搜證,從而作出檢控。選委會議員簡慧敏亦認為,希望政府考慮該條例增加域外效力,因為許多威嚇辱罵的行為都是在網絡上形成的,並非只在香港發生,卻可以令相關人士受到傷害。
鄧炳強回應說,該條法例主要保護在香港內對於執法人員的滋擾行為,即使有關訊息是在外地發送至本港,只要有部分行為是在香港發生,包括接收者身處香港,政府就有手段可以證明到,本港法院都有處理權。
保安局:減刑覆檢宜每年一次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昨日在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的修訂「監獄規則」時,有議員認為應由每年覆核一次改至每半年一次,相信會令囚犯更有上進心。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認為,每年一次是合適的時間,以作評估會否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
《條例草案》提出修訂「監獄規則」,新增條文指如果某囚犯因涉及國安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得減刑,有關決定每年覆核一次。
管浩鳴議員對此表示,減刑的原意是希望囚犯在獄中勤奮及行為良好,在署方作出決定後,由每年覆核一次改至每半年會較好,相信會令囚犯更有上進心。
鄧炳強回應表示,一年覆核一次是平衡的做法,因為需檢視該名囚犯在思想、行為上有無改變,會否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因此每年一次是合適的時間以作評估。而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提到,囚犯減刑或提早釋放並非權利,而是額外酌情權,前提是不能不利於國家安全,如沒有不利於國安,懲教署署長可視乎囚犯是否行為良好及勤奮而作出減刑或提早釋放的決定,如果有關囚犯不同意署長的決定,亦可隨時提出申訴。
六天密集式開會 審議長達39小時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自3月8日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後,法案委員會即日展開連續6天的密集式審議,其中4天更是每日上下午各舉行兩節會議。至昨日下午,法案委員會初步完成條例草案逐條審議時,已合共舉行了20節會議,連續審議時間長達39個小時。香港文匯報記者現場所見,當會議結束議員離開會議室時,均已面露疲態,就算記者想上前詢問,他們也紛紛擺手,表示委員會的最後審議工作還沒有完成,周四(14日)上午還要審議修正案,暫不對傳媒發表意見。
昨日下午3時左右,法案委員會下午第一節會議進行一個小時後,終於完成《條例草案》逐條審議工作。隨即轉入「全篇回顧提問」階段,也就是議員再將整個草案從頭至尾看一篇,檢查一下還有沒有遺漏之處。雖然如此,各議員並沒有鬆懈,而是更仔細地就條文內容表達意見。其中,選委會界別的管浩鳴就提到,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屬犯罪,是否在立法(條例草案)通過前的書籍,即使沒有煽動意圖,但管有這些書籍是否屬於「技術違法」?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說,「煽動意圖」非一言蔽之,也不是說只要是某報章、某雜誌便是犯法。
根據立法會網頁,《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共召開約32小時會議審議條文,及後再召開6小時會議完成審議修正案,即總共用了約38小時完成草案及修正案審議。至於《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則召開18小時會議完成審議。這次《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至昨日為止已進行了39個小時的會議,可說至少是近年來委員會審議工作的一項新紀錄。
局長擺「零食加油站」 感謝同事支援
另外,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在社交媒體上表示,近日的工作場所幾乎移師到立法會,難得昨日午飯時間可以短暫返回辦公室,爭取時間擺設「零食加油站」,除了為立法會工作站拚搏的團隊打氣,亦希望感謝留守辦公室支援的同事,無論自己幾早返工、幾夜收工,辦公室總是燈火通明。
(來源:香港文匯報A01:要聞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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