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本地立法知多啲

1.什麽是「23條立法」?

「23條」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簡稱「23條」,是基本法中第2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最後一條。「23條立法」就是指制定本地法例,落實第23條的規定。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章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為什麽要進行23條立法?

這是香港的憲制責任

什麽是憲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以及基本法的序言中,清楚說明了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源於憲法。憲法是基本法的「根」和「源」,在香港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憲法第54條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作為國家一部分,香港對維護國家安全有憲制上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3.要維護國家安全,已經有香港國安法了,為什麽還要進行23條立法?

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都重申「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

同時,基本法第23條規定應予立法禁止的七類行為,香港國安法只訂立了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中最為突出的四類,其中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對應了基本法中的兩類。

香港特區仍有責任,也有實際需要,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禁止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罪行以外,同樣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4.23條立法和我有什麽關係?會不會令我生活變得不便?

第23條立法與全港市民的福祉息息相關。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免受威脅,能締造一個安穩的環境,讓市民安居樂業、企業放心投資,並讓香港持續發展。

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會受到更大的保障。

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針對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目的是要保護廣大香港市民生命、財產、自由和權利。奉公守法的人士不會誤墮法網。

5.負面評論香港經濟是否會觸犯煽動罪?

任何人都不會僅因對政府作出善意評論而觸犯「煽動意圖」相關罪行。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條,煽動意圖主要包括:

  •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以及中央駐港機構等制度或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 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 意圖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 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條亦列明不構成「煽動意圖」的情況,包括:

  • 意圖就上文所指的制度或憲制秩序提出意見,而目的是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
  • 意圖就上文所指的機構或機關的事宜指出問題,而目的是就該事宜提出改善意見;
  • 意圖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 意圖指出在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憎恨或敵意,而目的是消除該項憎恨或敵意。

就政府施政作出基於客觀事實、合理和正當批評、指出問題、提出改善意見等的言論不會違反煽動罪。

6.市民是否會因管有舊報紙而犯法?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才屬犯罪。

一份刊物是否具有煽動意圖,必須視乎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刊物的上文下理和目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關條文同時訂明不屬於具煽動意圖的情況。

至於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是在沒有合理辯解下管有有關刊物,才可被法庭定罪。不知悉有關刊物具有煽動意圖的人,是不可能被定罪。

7.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訂的罪行的被告人是否會被移送內地審訊?

不會被移送內地審訊。

香港國安法第55條(有關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就案件行使管轄權)只適用於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罪行,不適用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本地立法訂立的罪行。

8.立法是否有追訴期?

是次立法所訂立的罪行不會有追溯力,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的規定。

9.本地組織如接受外國資助,是否會被禁止運作?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關本地組織的規定,不是一刀切禁止社團或本地組織接受外國組織的資助。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0條,保安局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符合條件的組織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關鍵問題是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禁止該組織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該本地組織是否「政治性團體」;以及提供資助的外國組織是否「境外政治性組織」。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58條列明,「政治性團體」指政黨或宣稱是政黨的組織,或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4條第(1)款所列的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的組織。而「境外政治性組織」包括外國政府或其政治分部,境外當局或其政治分部,該政府或當局的代理人或該政府或當局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以及在境外的政黨或其代理人。

如該本地組織並非「政治性團體」,或提供資助的外國組織並非「境外政治性組織」,則該本地組織不會因收取外國組織資助而被禁止運作。

在香港特區以推動環保、慈善等為宗旨的組織,沒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完全不會受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影響。

10.《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否影響與外國的日常交流?

香港是國際化的城市,與其他國家、地區以及相關國際組織有密切的來往和聯繫,這些正常的交流受基本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的保護。《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與正常的對外交流有明顯區別。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

11.《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會否影響香港經濟自由度及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過去幾年雖然經歷社會動亂和2019冠狀病毒病的嚴峻挑戰,但金融市場一直保持平穩、運作有序、活動暢旺。股票市場和香港銀行體系運作如常,反映市場對香港的金融環境充滿信心。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沒有因為香港國安法而有半點動搖,金融業的發展非常暢旺。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能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令香港特區營商環境更為穩定,法治得到進一步保障,有利香港特區的投資和金融市場發展。

12.《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否針對傳媒或外國投資者?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針對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所有香港執法部門的執法行動,均是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的,與職業、背景和政治立場毫無關係。

建議罪行亦並無以傳媒、外國投資者等背景或職業作為犯罪元素。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正是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特區居民和在香港特區的其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並確保香港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障。

13.境外人士赴港風險是否增加,毋須意圖亦可能觸犯法例?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香港特區的執法部門是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的違法行為採取執法行動。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一般旅客不會從事危害我們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會誤墮法網。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歐盟成員國等在內的眾多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都同樣根據「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在擬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域外效力時,特區政府已顧及有關國家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和國際慣例,以及罪行的性質。

14.香港以外,各地國家安全立法情況如何?

世界各國均高度重視國家安全立法。

美國從建國初期就重視推進國安立法,經過200多年不斷完善,各領域重要國安法律至少21部,涉及情報收集、反間諜等各個面向。二戰之後,美國於1947年制定了《國家安全法》,並據此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9·11」恐襲之後,美國只用了45天火速通過《愛國者法案》,並通過其他立法不斷強化偵查執法手段。

英國至少有14部國安相關法律,去年7月通過的最新《國家安全法》極為嚴苛,首度列明外國干預罪為刑事罪。該法規定,只要英國國務大臣「合理地相信」任何人可能涉及「外國勢力威脅行為」,便可向法庭申請法令把該人拘捕,禁閉於其居所方圓200里內之任何地方,可以長達5年之久。

加拿大最少有9部國安法,相關法律包括《國家安全法》《清晰法案》等,並於2017年頒布《國家安全法案》,強化不同安全部門對反恐、監視和網絡空間行動工作。

專家統計,澳洲僅2002年至2010年就先後出台了逾45部國家安全立法。德國的相關法律包括《軍事間諜局法》《聯邦情報局法》等等。

15.與外地相比,《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罰則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