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逾八小時窮追詳解 條例草案愈辯愈明

(香港文匯報 記者 <文 黃子晉、藍松山><圖 涂穴、黃艾力>)為了盡快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審議工作,法案委員會昨日在周六假期特別加開四節會議(每節兩小時),從上午9時至傍晚6時半,全天候、全速及仔細嚴謹地逐條條文審議《條例草案》。香港文匯報記者昨日全日在立法會現場觀察所見,出席的議員以高密度、幾乎不停頓的方式向代表政府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等提問,要求釐清條文內的各種定義,以釋除誤解,而對條文內容滾瓜爛熟的官員們則胸有成竹地即時作出明確及肯定的回應。可以說,《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是在高效嚴謹、有條不紊中進行,而高水平的立法審議也讓香港各界及國際社會對二十三條立法更有信心。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議員繼前日就草案首讀及二讀後,即日下午就舉行了兩節會議審議,昨日由早至晚開足四節會議。會上,議員不斷提出具體提問,要求官員清晰地明確有關罪行元素及法律原則,釐清誤解。官員的回答都十分肯定而簡明,包括以「斬釘截鐵」等用語,絕不曾「遊花園」,予人「一針見血」、容易理解的印象。有在場的媒體記者笑言,這場草案審議可觀性高,絕不沉悶,十分適宜普羅市民收看直播。

官員實例解惑 斬釘截鐵

例如,經民聯商界(第一)議員林健鋒問到若商會反對政府修例會否違法時,林定國回應表示,「斬釘截鐵清晰地說,煽動意圖罪絕對不阻礙任何人對政府政策有不同意的意見。就算是反對意見,表達得如何強烈,一點問題都沒有……」「斬釘截鐵」這個詞,林定國在這兩天的草案審議中已不是首次講出。

議員假設的場景連連,官員們一一以具體實例講解條例應用,強調相關條文符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如工聯會議員吳秋北問到「煽動意圖」罪能否用得到,鄧炳強即以早前的「羊村案」及「譚得志案」為例,說明干犯有關罪行法網難逃。

議員一再追問 不留模糊

議員對很多條文都是問題接問題,連珠炮發。如選委會界別議員陳紹雄問到屬具煽動意圖的「刊物」是否包括雕塑,在官員簡潔地答「包括」後,陳紹雄即善用餘下提問時間再問大學為學術研究所收集正反意見作分析是否「煽動意圖」罪的合理辯解,官員又馬上答「只要他沒有『煽動意圖』,就不會違法」,明確「普通學術性收集不構成煽動意圖」。

是次審議工作公開透明,全程直播,不少有法律背景的議員就算對條文的意思非常理解,亦會在提問時分享、確認自己的見解,既讓市民明瞭條例與國際接軌,更有力反駁反華勢力的抹黑。如本身是律師的民建聯議員周浩鼎指出,《條例草案》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行的最高刑罰為5年,英國的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卻為終身監禁,而《條例草案》對「國家秘密」的涵義亦比英國清晰,鄧炳強直言「說法準確」,更笑言要考慮邀請他加入「應變反駁隊」。

同為律師的議員簡慧敏要求官員解釋其他國家對「國家秘密」的定義,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隨即引用英國、加拿大等地的相關法律,強調外國對「國家秘密」的定義比較闊和空泛,重申條例草案「細緻很多」,令法案委員會副主席、民建聯議員陳克勤笑說:「簡議員都有資格去『反駁隊』。」

經過近8小時會議,無論是戴着口罩有少少咳的議員謝偉銓;密密抄筆記的議員楊永杰;趁短短的10分鐘小息才走向洗手間的周浩鼎;偶爾搓眼睛的民建聯議員黃英豪等,依然金睛火眼,與官員不斷一問一答,直到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宣布今天(10日)早上9時繼續會議,議員和官員們才提着沉重的文件及筆記步出會議廳。今日,他們還會舉行四節會議,繼續做好這個光榮的歷史任務。

特寫|鄧炳強:危害國安組織 「無論掛什麼頭,狗肉終是狗肉」

在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會議上,一眾議員在審議條例時以生動的例子,與政府官員探討草案條文的涵蓋範圍,令觀看討論的市民亦能立刻理解《條例草案》的具體內容,現場互動氣氛非常熱烈,可見不論是議員還是官員,都期望訂立更為完善的國家安全法例。

詳盡解答「非法操練」

立法會議員及官員在會議中熱烈互動,議員提問細緻,官員回應詳實。以討論「非法操練」為例,楊永杰議員關注到網上的犯罪活動,問到出席旨在提供「指明操練」的聚會是否包括網絡世界上的聚會,而指明操練是否包括黑客訓練。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說,非法操練罪行立法原意是針對實體操練,並非針對網上,因此不包含網上聚會,亦不包括黑客訓練等,但他同時指出,在草案第五部分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名,就包括使用電腦或電子系統。

葉劉淑儀議員問到,早前在「屠龍小隊」的案情披露中,有涉案串謀者前往台灣參加軍事訓練,因此非常關注「非法操練」中的域外效力,又問及如有市民沒有外國國籍,但在外國讀書,而該國有的州份可能會要求其參加當地民兵訓練,類似個案應如何處理,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回應,特區政府有考慮到未有外國國籍的情況,因此草案明確指出,有關的人具有某外國的國籍或居民身份,而該人為遵守該外國的法律規定而在該外國的政府的武裝部隊中服務,則不適用於非法操練罪。

連串假設應對裕如

盧偉國議員問道,境外勢力可能並非「敵對勢力」,是否所有境外勢力舉辦的操練,香港居民都必須經過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准許才能參加。鄧炳強回應表示,境外勢力本身是中性的,但亦規管他們提供的不是正常情況下接受的軍事訓練。如果參與者認為個別行為並非屬於不適用於「非法操練」的情況,亦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訓練,可向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請求批准。

陳克勤議員提到,「非法操練」會有隱藏性,未必光明正大地操練,例如有人在槍會以康樂或體育訓練的目的學習使用開槍,學成後在叛國行為中應用,例如「911」事件的匪徒學習開飛機時,可能只是為了興趣,但後來卻進行了恐怖襲擊行為,「教練若不知道其學習意圖,是否可成為合理辯解?」

鄧炳強回應表示,立法原意在於規管立心不良危害國家安全的操練活動,如果利用正常訓練做違法的事,提供訓練的機構並非有問題,不應該規管,「例如一個人當警察接受了訓練,出來後利用學到的知識危害社會,不能說警校有問題。」

吳秋北議員關注到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會「掛羊頭賣狗肉」,用不同名義,例如康樂活動等名義作招攬。鄧炳強回應表示,條例規範操練的行為本身,無論「掛什麼頭」,「狗肉」始終是「狗肉」。

(來源:香港文匯報A01:要聞 202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