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國際組織不會純粹因身份負上責任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23條立法條例草案)委員會於今日(9日)舉行四次會議,對於草案中「境外勢力」下的「國際組織」,涵蓋成員包括一個或多於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組織,多名議員指範圍太闊和含糊。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任何組織不會純粹因為屬於「國際組織」或「境外勢力」,就要負上任何責任,必須配以草案中的犯罪元素,才會構成犯罪。「國際組織」和「境外勢力」屬於中性詞語,以往法例所用的「敵人」字眼不會再用。目前國際地緣政治形勢相當複雜,草案中「國際組織」的定義寬鬆度適宜,不會過寬之餘,配合相關罪行元素後可有效處理國家安全風險。

鄧炳強提到,「叛國」的條文中針對的「中國公民」,其定義根據中國國藉法,即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出生在中國領土,所以一般外國人在香港居住滿7年、並非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不會「跌入」有關情況。至於「叛國」條文中的「戰爭」,屬實體戰爭、即「打仗」,金融、科技等戰爭由其他法例處理。

在「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中,列明基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理由的申索、權利或享有權,不受影響。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基本法下保障任何人有權諮詢律師,若有人向律師諮詢組織軍隊推翻特區或中國會否犯法,整個諮詢過程內容需要保密,律師不向外披露,不會觸犯法例;若有人並非諮詢,向一名律師朋友透露即將叛亂,該律師如果不作披露就屬犯法,不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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