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護國安兼顧保人權 無辜者不會墮法網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左)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右)昨日滿面笑容步入立法會議事廳。(香港文匯報記者 曾興偉 攝)

(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鄭治祖)特區政府昨日刊憲公布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並提交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涵蓋涉及國家安全的多項罪行並列出刑罰,其中以叛國罪、叛亂罪的刑罰最高,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非法披露國家秘密可被判監10年;有關罪行如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更會被加刑。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動議時強調,條例草案清晰界定各項罪行,同時訂定適當的例外情況和免責辯護。依據刑事法原則,有關罪行需要證明適當的犯罪意圖,無辜者不會誤墮法網。

香港特區立法會昨日舉行特別會議,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並在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中新社)

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昨日刊憲並提交立法會後,立法會隨即於昨日上午11時舉行特別會議,對該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相關的法案委員會隨即在下午召開兩場會議進行審議,並決定周六(9日)及周日(10日)假期再加開會議。

詳列免責辯護及相關條件

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相關法案委員會上介紹,《條例草案》有五方面的特色:

一是屬本地立法,故沿用了普通法制度下的法律草擬方式、技巧和習慣,包括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確保法律條文仔細清晰;就一些較為關鍵和重要的特別用語,作出詳細定義;罪行條文詳細列出需要證明的犯罪行為、犯罪意圖,適用的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及相關條件;如果某項罪行有域外效力,則訂明域外效力的適用對象和範圍;就罪行訂明具有足夠阻嚇力度的最高罰則,但不設最低刑期。

二是《條例草案》按普通法方式立法的同時,又體現與香港國安法的銜接、兼容和互補;

三是明確列出3項基本原則,其中之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

四是借鑑了其他普通法國家立法經驗、與國際接軌;

五是《條例草案》眾多條文並非是全新的事情,不少條文是完善和釐清現行的普通法和一些過時的成文法。

叛國叛亂罪最高可囚終身

《條例草案》共有212頁,列明多項罪行以及刑罰,其中叛國罪、叛亂罪等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可處終身監禁。叛國等罪行包括叛國罪、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非法操練罪等四項罪行,其中叛國罪的最高刑罰,可處終身監禁。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罪行包括,叛亂罪;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意圖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的文件或物品;以及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等,其中叛亂罪的最高刑罰,可處終身監禁。

新增的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活動罪,條文建議任何人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可判監20年。涉及勾結境外勢力甚至可判囚終身。在境外干預罪方面,任何人如果配合境外勢力,影響中央政府或特區機關制訂或作出任何政策或決定,最高判囚14年。

《條例草案》提到,與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包括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等;在禁地附近作出妨礙等;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等行為,行政長官可就某組織是否境外情報組織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文件,該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

(來源:香港文匯報A01:要聞 2024/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