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境外勢力」定義明確涵蓋全面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昨日提交審議。圖為學生們參與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警隊活動。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境外干預」罪列明,任何人如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及使用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等作為時,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14年。草案同時為境外勢力作出明確定義,一些受外國政府指示的國際組織也被視作境外勢力。

《條例草案》中列明「境外勢力」定義,指明外國政府、境外地區或地方的當局、在境外的政黨、在境外的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國際組織、或任何以上所述政府、當局、政黨或組織的關聯實體,或上述所述政府、當局、政黨、組織或實體的關聯個人。

干預效果包括五大項

草案又訂明,所謂關聯實體或關聯個人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包括指其董事慣常或有義務按照該政府或當局的指示、指令或意願行事;或其執委會的成員慣常有義務按照組織指示行事等。

條文明確列明,干預效果包括5個大項,一是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區行政機關,例如政府或機關在制訂或執行任何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執行任何其他決定,包括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區行政機關的官員,或其他獲授權執行其上述職能的人員,執行該職能。

二是影響立法會執行職能,包括影響任何立法會議員以該身份執行職能,或干預與立法會相關的程序。三是影響法院執行職能,包括影響任何司法人員以該身份執行職能,或干預特區的司法。

四是干預任何選舉或與選舉相關的程序,包括影響他人行使其在基本法下就任何選舉而享有的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干預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組成選舉委員會的程序;及干預他人根據《區議會條例》成為區議會議員的程序。

五是損害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以下關係,包括中國與任何外國的關係;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中央與中國任何其他地區的關係;特區與中國任何其他地區的關係;特區與任何外國的關係。

草案明確指出「配合境外勢力」,是指該人參與某項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的活動等,而該人代境外勢力、與境外勢力合作;甚至受境外勢力控制、監督、指使、要求,以再在境外勢力資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相關行為,亦屬配合境外勢力。

條文中「使用不當手段」涵蓋當事者作出相關行為或任何部分時,在明知的情況下對任何人作出關鍵失實陳述,又或對任何人施予暴力,或威脅對任何人施予暴力;摧毀或損毀任何人的財產,或威脅摧毀或損毀任何人的財產,以及使任何人的名譽受損、精神受創傷,等等。

境外逃犯可被撤銷護照及釘牌

為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者回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建議賦權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對潛逃者採取限制措施,包括撤銷其特區護照,禁止任何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處理其資金或資產,暫時吊銷執業資格、任何經營准許或暫時罷免董事資格,違者可判監7年。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到,如果有關人等在被控危害國安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經根據手令命令拘捕該人,而有關人等在6個月後仍未被帶到席前,而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香港特區,可以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出有關人等為潛逃者,並施加限制措施。

任何人不得處理逃犯資產

草案提出,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向被界定為潛逃者的人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經濟資源,不得為潛逃者處理資產,除非確立自己並不知道或無理由相信對方是潛逃者,否則不得將不動產租賃予潛逃者,與潛逃者合資企業,合夥亦被禁止,違者可處7年監禁。

同時,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將不動產租賃給有關潛逃者,或向潛逃者承租不動產,違反者可判處最高7年監禁。潛逃者擁有的專業執業資格會被暫時吊銷,而其在經營業務或者受僱工作上的准許或註冊均會暫時無效。如潛逃者有擔任公司董事,其董事職位會被暫時罷免。

保安局局長還可撤銷潛逃者的特區護照,而該決定不得上訴,相信法例中吊銷專業資格或法例工作准許或註冊的上訴或覆核機制也不適用。

(來源:香港文匯報A02:要聞 2024/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