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二十三條草案今刊憲首二讀

林定國和鄧炳強昨日出席立會相關小組會議。(香港文匯報記者 郭木又 攝)
立法會研究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相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香港文匯報記者 郭木又 攝)

(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鄭治祖、黃書蘭)香港特區政府全速推進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決定於今日(周五)為二十三條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強調,香港特區要盡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早一日得一日,早一日完成立法,國家安全便早一日得到有效維護,讓香港能夠全力聚焦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維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並建議立法會從速展開審議工作,考慮包括召開特別立法會會議進行首讀及二讀,及盡早召開法案委員會會議,全速進行審議和完成立法程序。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其後決定立法會於今日上午11時舉行全體會議,以處理該條例草案的首讀及二讀事宜。 

特區政府昨日下午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7日)決定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日刊憲並提交立法會審議,以全面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下稱「人大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確保可早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特區政府在新聞稿中表示,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新聞稿又說,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人大決定」再次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國安法第七條亦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政府指具必要性急切性

香港特區政府已於今年1月30日至2月28日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進行了公眾諮詢,其間收到98.6%的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見,顯示立法具強大民意基礎。保安局與律政司連日來馬不停蹄全速工作,完成草擬有關的條例草案。

特區政府強調,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既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亦有確實的必要性和急切性。香港特區曾經歷國家安全受嚴重威脅,尤其是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黑暴,帶來難以忍受的慘痛經歷。現今地緣政治更複雜多變,國家安全風險無日無之,手法層出不窮,威脅可突如其來,特區政府必須堵塞國家安全的缺口,盡早完成立法工作,早一日完成立法,國家安全受威脅的風險便少一日。

李家超表示,為盡快完成立法工作,早一日得一日,他已致函立法會主席,闡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屬整個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強調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均有責任和必須盡一切努力,盡早完成立法。為達至「早一日得一日」完成立法的目標,他建議立法會從速展開審議條例草案,考慮包括召開特別立法會會議,進行首讀及二讀,及盡早召開法案委員會會議,全速進行審議和完成立法程序。

他表示,香港特區要盡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早一日得一日,早一日完成立法,國家安全就早一日得到有效維護,讓香港能夠全力聚焦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維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委員會即日辦兩節討論

立法會網頁其後更新並發出會議預告,表示鑑於條例草案的必要性和急切性,梁君彥已根據《議事規則》第14(1)及(2)條,決定於今日(8日)上午11時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召開立法會會議,以處理該條例草案的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並指示今次會議不會處理其他事項。

負責審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隨後會連續舉行兩節會議討論特區政府提交的條例草案。

葉太:草案具「五保」效果 五大特色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日刊憲並提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條例草案在立法會審議通過後,將與香港國安法共同構築起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完整法律體系,有利於保國家安全,保「一國兩制」,保香港繁榮發展,保香港全體居民的人權和根本福祉,保所有外國和內地來香港投資者的利益。她表示,條例草案落實了基本法、全國人大 「5· 28」決定、香港國安法中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要求。

葉劉淑儀說,條例草案有幾點令她印象深刻:

一、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明確規定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和兩條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二、借鑒普通法國家立法經驗,與國際接軌。

三、吸收了香港本地現行法律規定。逾半數罪名在《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和《社團條例》等本地法例中原來就有,對一些關鍵術語的定義也沒有改變。

護港人福祉特區財產

四、保障香港居民的根本福祉和合法權益。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為了更好地促進和保障香港居民的根本福祉和合法權益;增設相關罪行,保障市民切身利益和正常生活;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保障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有關人士的合法權益。

五、明確規定確保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充分考慮保護在香港的金融、媒體和各類非政治性組織的正常商業行為和國際交流需要,清晰界定犯法的界線,對特定罪行設定了免責辯護和例外情況。

她強調,所謂「維護國家安全,是影響香港營商環境」是美西方反華勢力唱衰香港的話語陷阱,是典型的「雙重標準」。今日就開始條例草案審議工作,大家一定全力以赴,務必令條例盡快通過。

擬訂附例化解未知風險

在特區政府即將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前夕,立法會研究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相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昨日舉行最後一次會議,多位議員關注有關立法如何確保法例可與時俱進。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表示,可考慮在立法條文中賦予行政機關制訂附屬法例的權力,確保未來能應對立法時未能預計的國安風險。

「公眾利益」免責辯護門檻極高

會上,多位議員擔心「國家秘密」相關罪行加入與「公眾利益」相關免責辯護,或會被濫用,林定國回應表示,維護國家安全一定是最高原則,是最高的公眾利益,只有一些非常例外的情況適用有關「公眾利益」,但強調以此作為免責條款的門檻非常高,而這並非取決於傳媒或任何人的主觀感覺,條例一定會列明是需要符合客觀條件。

他強調,必須透過正當手段獲取資料是作為媒體都需要有的專業操守,而法律上、傳媒上都有關於負責任新聞媒體採訪的基本原則,有責任確保消息來源是來自正當手段及真確,相信只要任何傳媒遵循其基本守則,絕大部分人都不會不小心接觸到機密,甚至誤墮法網。

被問到修訂「煽圖意圖」罪的目的,林定國表示,該罪行並非針對私人恩怨,而是應對煽動仇恨某些群體等行為,如早年在新界區有很多內地個人遊旅客,有人煽動公眾以侮辱言語對待內地來港旅客等,就不是理性討論,而是純粹挑起對客觀群體的仇恨,引起混亂等,是該罪行的立法精神。

湯家驊細數草案令人安心之處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日刊憲並提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條例草案內容令他感到很安心。

湯家驊指,詳細條文不便討論,看了條例後,有幾點感到很安心:第一,一個月的諮詢凝聚的理性有建設性的意見,大部分在條例裏得到回應;第二,一如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今次草案也都開宗明義,清楚列出國家安全的概念和處理的主要原則,這些原則除了維護國家安全外,還包括了尊重人權的條文,也特別清楚列明基本法裏面所保障的所有權利都得到了尊重,「這是其他的國家、地區國安法做不到的。」

罪行定義明確清晰

他續指,原則上,條例草案裏面處理的每條罪行的主要定義都相當明確清晰。另一方面,雖然有不少條文,參考外國國安法,但處理方式和他們不同,「我們的處理方法比較溫和,不像英國國安法一樣漠視基本人權。」他舉例說,有關一個受到外國勢力(干預)而破壞香港設施的罪行,與英國的破壞罪相比,清晰很多,「英國沒有講明破壞的東西是什麼、需要達到多少價值等,總之有任何破壞只要是外國干預都可能構成犯罪,但我們寫的罪行元素清楚、確實。」湯家驊強調,條例草案內容體現了「一國兩制」下香港行使普通法的法治特色。

特寫|鄧炳強:反駁隊精神長存

在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期間,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擔任「應變反駁隊」隊長,多次在不同場合回應、澄清甚至反駁外界一些惡意詆毀及污衊二十三條立法的言論。在昨日立法會研究二十三條立法的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多位議員建議「應變反駁隊」在立法後仍應繼續工作。鄧炳強坦言,「應變反駁隊」是歷史任務,主要用於反駁針對二十三條立法的抹黑,而日後可沿用這工作模式有效率地搜集不實資訊,透過不同的平台去反駁。

「未必個名係叫『應變反駁隊』,始終有一日都要解散㗎……」講到此,鄧局長似乎依然有點不捨:「呢個『應變反駁隊』……呢個精神係長存嘅。」他說。

團體持續抗議

工聯會嚴厲譴責美國駐港總領事發表與身份不符的言論,干預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
保衛香港運動昨日集會抗議梅儒瑞抹黑立法。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梁子穎和陳穎欣,聯同工聯會社會事務委員會和工會代表一行20多人到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外抗議,嚴厲譴責美國駐港總領事梅儒瑞顛倒是非,抹黑香港國安法和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違背領事職業操守。同日,保衛香港運動亦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舉辦集會,抗議梅儒瑞抹黑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

(來源:香港文匯報A04:要聞 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