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訪|譚惠珠:英外相言論不符事實 立法內容符合國際標準
(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子龍)美國駐香港總領事梅儒瑞(Gregory May)日前接受彭博新聞社訪問時,大肆抹黑香港特區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抹黑香港對於網絡安全的管理,更聲言釋放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可改善香港形象」云云。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原副主任譚惠珠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批評,梅儒瑞的言論不符合其領事官員的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梅儒瑞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妄加評論,完全不尊重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和公開審判精神。」
譚惠珠在訪問中強調,特區政府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中,研究了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新加坡的國家安全法律,參考了當中22項內容,從而為立法作出建議,非常具有代表性,「其實香港人已經非常清楚,如果在保障國家安全方面仍然不設防,就只會被人在後欄放火,危害香港的繁榮穩定,因此必須完整有效地做好第二十三條立法,維護國家和香港的安全,香港才會有更好的發展環境。」
香港國安法例比英美寬鬆
她強調,相比英美的法律,香港基本法的國家安全法例寬鬆很多,「美國法典內有9章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文,另外有11條法律,都是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美國對於國家安全的定義,甚至提到廣泛到對中國出產的電動汽車採取某些行動。但香港只有香港國安法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相比之下一點都不過分。」
對梅儒瑞受訪時就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問題妄加評論問題,譚惠珠要求梅儒瑞澄清這是他個人意見,還是美國政府的意見,「以梅儒瑞駐港總領事的身份作出這些評論,明顯地背離了領事官員基本的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是嚴重干預香港事務的做法。」
案件不受任何外來壓力影響判決
梅儒瑞在訪問時稱,香港若釋放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比舉辦金融峰會更能改善本港的國際形象」云云,譚惠珠表示,她自己不會評論一個待審或正在審訊的案件,「香港奉行普通法原則,且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應該也不會受任何外來的壓力而影響判決,即使總領事也不例外。」
她強調,在普通法系統內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控方都有舉證的責任,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黎智英案件是正在公開審理的案件,多國駐港領事館每天都有派人到法庭聽審,可見香港審理案件是公平、公正的,也沒有什麼可隱瞞的。
「梅儒瑞若認為法院和公眾不需要聽清楚案情和看到法庭公開的判詞,就可以隨意完結、停止審理案件,就是完全不尊重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和公開審判精神的做法。」她說。
就梅儒瑞在受訪時聲稱有美國公司來港時因憂慮網絡連接問題和數據安全,在香港用「即棄式」手機和手提電腦,甚至稱香港「正試圖刪除互聯網上某些內容及屏蔽某些網站」云云,譚惠珠直言:「對於截取通訊消息,限制網站運作,美國才是最厲害的國家。」
她舉例說,美國入侵其他國家領袖的手機,監視其他國家領袖通訊和電子郵件等行為,早已被斯諾登(逃離美國的前中央情報局職員)在國際媒體上廣泛披露,美國最近更全面禁止TikTok的信息,更引起網上高度討論,「相反,香港對於互聯網某些內容的封鎖,都只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針對公眾平台上發表危害香港社會秩序或安全的最基本需要。」
批英外相言論不符事實 譚惠珠:立法內容符合國際標準
英國外交發展大臣卡梅倫(David Cameron)早前發表聲明稱,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規定有關義務,對香港居民行使權利和自由有負面影響云云。基本法委員會原副主任譚惠珠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表示,《中英聯合聲明》沒有提到中央給香港自行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而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提到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因此卡梅倫的說法並不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
作為見證並參與基本法整個起草過程的資深律師,譚惠珠對基本法有着極深的了解。她強調,從香港特區成立的一刻起,特區政府已經有憲制責任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因此卡梅倫的言論是絕對錯誤的。
針對卡梅倫所謂「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對香港居民行使權利和自由有負面影響」的言論,譚惠珠批評這說法完全站不住腳。《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清晰列明,人權自由可以受限制,可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風化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依法律規定對有關自由作出限制。
「這是國際上接受的標準,而香港法院在決定平衡人權自由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全方面,都一直履行這個公約,在香港國安法的第四條和第五條中亦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適用於香港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等。」她說。
(來源:香港文匯報A06:要聞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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