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立法|律師會:保障國安與港人自由非「零和遊戲」

律師會昨日向特區政府提交意見書,認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必要性。(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周傾芫 攝)

(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今日(28日)結束。香港律師會昨日向特區政府提交《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香港律師會意見書》,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基本責任,律師會認同立法的必要性,應予優先處理,盡快完成,以全面履行香港特區政府憲制責任和義務,建立全面而有效的法律制度以維護國家安全,並認同諮詢文件所提出的立法原則,確保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下市民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在建議條例下繼續受到保障。律師會強調,保障國家安全和香港居民的人權自由並非「零和遊戲」,深信香港優良的法律傳統,可合理平衡兩者。

優良法律傳統可平衡兩者 認同二十三條立法必要性

就坊間建議加入公眾利益作為「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辯護理由的討論,律師會會長陳澤銘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有關的建議需要充分的政策討論,以及深入的法律分析。

以「公眾利益」抗辯須有嚴格限制

倘特區政府認真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理由,律師會建議可參閱加拿大模式:在確保被告人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前,須確立披露信息的公眾利益大於不披露信息的公眾利益,且被告人披露信息的目的是為了揭露他人在執行公務時所犯下的罪行。同時,該辯護僅適用於被告人在公開披露之前已根據法例要求,事先向必要的有關部門進行披露等。

在「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方面,陳澤銘認為,對某項批評政府的作為或行為是否構成「煽動意圖」相關罪行,需要取决於具體個案的事實情况。事實上,立法不可能列出「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的所有情况,但如果可以具體地界定和描述這項罪行的元素,以免這項罪行被用作針對政治言論或其他形式的意見表達,將有所幫助。

談到「煽惑離叛」罪,律師會表示,諮詢文件建議將該罪行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其他公職人員,惟諮詢文件有關章節未有對「公職人員」作出定義。另一章對「公職人員」作出的定義是否適用於「煽惑離叛」罪並不明確,認為對此作出的澄清將有所幫助。

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域外適用性方面,律師會認同應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訂明適當的域外效力,特別是應確保每項罪行的域外效力與有關罪行的性質配合及屬所需和相稱,而對如何使建議條例的域外效力生效,以及如何在香港提出起訴,還存在一些疑問,希望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在草擬建議條例時仔細考慮。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禁止的罪行都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香港國安法針對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是清晰寫明具有域外效力,而美、加,以及歐洲多國亦有很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具有域外效力,尤其是涉及外國勢力的間諜罪等,都會明確國民在境外亦有義務守法,即屬人原則;外國人在境外作出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時亦屬違法,即保護原則等。

他建議特區政府草擬第二十三條立法條文時,可考慮參考香港國安法的做法,明確有關罪行均適用於屬地、屬人及保護原則,具有域外效力。就算有危害國安分子放棄其國籍在海外作案,香港特區也能依法對這些逃犯終身通緝,一旦他們回港便能立即拘捕。

身為律師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曉峰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諮詢文件中對「煽動意圖」的定義已經足夠清楚涵蓋相關意圖,且《刑事罪行條例》亦清晰提到任何提出意見或善意提出立場的行為不會構成「煽動意圖」,因此,諮詢文件所建議條文已經十分具體。「有關條文在每宗案件中的應用,要視乎案件的實際情況。若然在假設性基礎下列出任何例子,反而會增加建議條例的不確定性,故不認為建議條例應該列出該些假設性的例子。」

(來源:香港文匯報A02:要聞 2024/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