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煽惑集結案 高院裁定維持15個月刑期

鄒幸彤須維持原本15個月的刑期。(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已解散的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涉嫌於2021年網上發表文章,煽動市民參加維園非法集會。鄒原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她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等法院裁定她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律政司再就該裁決向終院申請上訴,被裁定勝訴。鄒幸彤的定罪恢復,刑期上訴發還高等法院處理。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今(21日)駁回鄒的刑期上訴,維持她原本15個月的刑期。

被告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指,鄒幸彤案發時在社交平台發表帖文,並於2021年6月4日刊登文章,呼籲他人在當日參與未經批准的維園非法集會。經審訊後,她罪成被判囚15個月。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於2022年底裁定其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就該裁決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終院1月25日頒下書面裁決,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鄒恢復定罪,就刑期上訴方面發還予高院原訟庭處理。鄒幸彤再於1月30日向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惟其申請最終被拒,鄒須繼續服餘下約4個半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