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建議切合港形勢 防危國安於未然

香港特區政府現正進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 記者 黃書蘭、藍松山)香港特區政府現正進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提出多項完善有關「煽惑叛變」罪、「煽惑離叛」罪、「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的建議。多位香港政界、法律界人士日前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有關建議切合香港特區現今面對的形勢,修訂相關罪行的對象範圍,以及完善違法行為的具體定義,有利防範危害國安行徑於未然,建議特區政府可多透過生動例子,讓公眾認識到完善法例的作用和意義。

「煽惑叛變」罪——「煽惑」不論成功與否 亦屬違法

◆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已訂明針對煽惑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叛變的「煽惑叛變」罪,指明知而企圖勸誘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或明知而企圖煽惑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作出叛變的作為或叛逆或叛變性質的作為,或召開或試圖召開叛變性質的集會。

諮詢文件建議應完善有關條文,包括涵蓋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人員,以及明確「叛變」的定義,針對以下行為:

明知而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

(a) 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國效忠;或

(b) 參與叛變。

立法建議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非常重要,故完善《刑事罪行條例》涉「煽惑叛變」罪有關條文,包括涵蓋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人員,正是要避免有關正規武裝力量的人員受任何人煽惑而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國效忠,或者參與叛變。

他表示,「煽惑叛變」罪倘以「明知而企圖煽惑」行文,意即就算煽惑行為不論是否成功,並帶來實質後果,亦屬違法,有利防範有關罪行於未然。

「煽惑離叛」罪——「煽惑離叛」涵蓋全體公務員

可確保政府管治

◆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已訂明針對煽惑警務人員、政府飛行服務隊成員及輔助警察隊成員放棄職責或放棄效忠的「煽惑離叛」罪,但並未涵蓋負責制訂及執行政策、維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財政、維護司法公正,以及具有針對政府部門的法定調查權力的公職人員等,以及除香港駐軍以外的中央駐港機構的人員。

諮詢文件建議以現行的「煽惑離叛」罪作為藍本,針對明知而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放棄向香港特區效忠,或煽惑香港駐軍以外的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放棄職責或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

文件建議應設立特定罪行,針對知悉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即將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仍協助該成員作出該行動;或知悉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已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仍藏匿該成員,或協助該成員藏匿或逃離合法羈押。

而現行「煽惑離叛」罪的條文中亦包含一項意圖犯該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的文件的罪行,建議完善有關罪行,針對某人有犯「煽惑叛變」罪或「煽惑離叛」罪的意圖,並管有以下性質的文件或物品:文件或物品如分發予相關人員(即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公職人員或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是會構成「煽惑叛變」罪或「煽惑離叛」罪的。

立法建議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梁熙表示,由於現時「煽惑離叛」罪只包括警務人員、政府飛行服務隊以及輔助警察隊成員,因此現行的建議擴展至公職人員以及香港駐軍以外的中央駐港機構人員,可說是一個較為全面的修補,有關立法建議具有前瞻性。

他指出,修例風波期間,有人煽動過全體公務員參與罷工,以癱瘓政府運作。只要有一部分基層公務員響應,其實對政府的管治也會構成影響。因此,他建議政府研究上述條例是否應涵蓋全體公職人員。

梁熙建議政府研究「煽惑離叛」罪是否應涵蓋全體公職人員。圖為公務員步出香港特區政府總部。(資料圖片)

「煽動意圖」罪——意圖激起憎恨 須及早制止

◆就如何完善「煽動意圖」定義及相關罪行,主要建議把煽動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中央駐港機構,以及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的憎恨納入到「煽動意圖」相關罪行中,以及將「煽動意圖」罪及相關的「管有煽動刊物」罪的罰則提高。

◆「煽動意圖」可涵蓋以下意圖: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意圖煽惑他人在香港特區作出暴力作為;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香港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香港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訂明任何作為、文字或刊物不會僅因具任何以下意圖而具煽動意圖:

意圖就以上所指的制度或憲制秩序提出意見,而目的是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意圖就以上所指的機構或機關的事宜指出問題,而目的是就該事宜提出改善意見;意圖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意圖指出在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憎恨或敵意,而目的是消除該憎恨或敵意。

◆建議新增「叛亂」罪,針對行為包括:

加入與中國武裝力量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或作為其中一分子;意圖損害中國武裝力量在武裝衝突中的形勢,而協助正在與中國武裝力量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或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或香港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而在香港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立法建議

◆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認為,建議具有前瞻性,因為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如果有任何人有意圖激起對國家制度或機構憎恨或藐視等,便必須予以制止,不能等到事情發生後才作出補救,否則會非常危險。她提到,在修例風波期間,便有許多青年因為被煽動而作出無可挽回的行為,因此必須就「煽動意圖」相關行為立法。

圖為行政長官李家超近日在特區政府總部主持「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資料圖片)

定罪門檻不變 市民無須擔心

◆疑慮: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增加罪名,是否更容易入罪?

●事實: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絕對不會。在香港法院定罪門檻不會改變,就是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相關罪行,法庭方可將被告人定罪。此外,諮詢文件建議的罪行,除了需要證明犯罪行為外,也需要證明犯罪意圖,例如明知故犯,所以大家無須擔心會「不小心」或「不經意」誤墮法網。

(來源:香港文匯報A09:要聞 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