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嚴打叛國 釐清灰色地帶

香港特區政府現正進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康敬)香港特區政府現正進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提出多項完善有關叛國及相關行為罪行的建議,包括建議以現行的「叛逆」罪作為藍本,將「叛逆」罪改稱為「叛國」罪;建議將「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等。多位香港政界、法律界人士近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認為,有關建議全面打擊叛國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能確保立法具有足夠的阻嚇力。他們表示支持特區政府為相關嚴重罪行編纂成文法則,徹底排除法例的灰色地帶,並建議立法須考慮有關罪行可能涉及國防及外交等複雜因素,應加入讓中央政府行使保留管轄權的特定情況,未雨綢繆,確保維護國安屏障無隙可乘。 

【「叛國」罪】叛國罪增「鼓動外國以『任何方式』入侵」行為

◆針對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二條的「叛逆」罪將「殺死或傷害女皇陛下」等也視為叛國行為,不合時宜,需予以修訂。另一方面,根據普通法,「叛逆」罪中的「發動戰爭」不限於真正意義上的「戰爭」,而是包括指相當數目的人為某一般公共目的而發動的暴亂或暴動。因此,「叛逆」罪實際上涵蓋了不一定屬於戰爭,但涉及其他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諮詢文件建議以現行的「叛逆」罪作為藍本,將「叛逆」罪改稱為「叛國」罪,針對以下行為:

●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

●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而協助在戰爭中與中國交戰的敵方

●向中國發動戰爭

●鼓動外國以武力入侵中國

●意圖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國家保護其公民,確保公民在一個安穩、太平及有秩序的社會裏生活,因此公民對國家負有效忠義務,有責任不作出威脅國家安全的行為,這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因此,諮詢文件建議「叛國」罪的適用範圍涵蓋:

●在香港特區境內干犯「叛國」罪的中國公民

●在香港特區境外干犯「叛國」罪的屬中國公民的特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

立法建議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副會長、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入侵一個國家的方式有很多,包括透過收買邊防人員不設防等,便可能讓入侵者不用武力便可長驅直進境內。他建議將「叛國」罪所針對的行為,加入「鼓動外國以武力入侵中國或『任何方式』入侵中國」,徹底堵塞漏洞。

「叛國」罪的適用範圍方面,他亦建議條文可以更為清晰詳細,改為「在香港特區境內干犯『或在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干犯』『叛國罪』的中國公民、屬中國公民的特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並採用「屬人管轄」、「屬地管轄」、「保護管轄」原則。

傅健慈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要全面和具前瞻性地堵塞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而考慮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能涉及國防及外交等複雜因素,香港特區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可能會出現力有不及的情況,有必要由中央出手處理等原因,建議立法可參考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

【「隱匿叛國」罪】隱匿叛國變成文法 知情不報亦有罪

◆根據普通法,如某人知道另一人犯了「叛國」罪,卻沒有於合理時間內把所知向當局披露,則屬干犯「隱匿叛國」罪。「隱匿叛國」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加上危害國安的不法分子可能透過隱蔽手段、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策劃及推動叛國行為,執法部門未必能第一時間發現並制止相關叛國行為。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要求中國公民揭發其知悉的叛國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和普通法原則。諮詢文件建議將「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以有助更清楚了解罪行的元素,涵蓋以下情況:

●如某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而除非該犯罪事宜已被公開,該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務人員披露該犯罪事宜,否則即屬犯罪

○諮詢文件並建議加入例外情況,排除:

●已為公眾所熟知的計劃或行為(例如某人計劃干犯「叛國」罪,而該計劃已被傳媒廣泛報道,則公眾無需通知警務人員;然而,如果有人知道一些不為公眾所熟知的犯罪情況,則仍有責任將有關情況通知警務人員)

●如果有關犯罪事宜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有關律師不披露有關犯罪事宜,不構成罪行

適用對象

●基於「叛國」罪與「隱匿叛國」罪兩者的密切關係,諮詢文件建議限於中國公民

立法建議

●律師陳子遷表示,「叛國」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比如鼓動外國對國家發動戰爭、襲擊等,後果可帶來嚴重的人命傷亡,倘容許知情不報,除了可能任由共犯逍遙法外,更可將本來能避免災難的機會化為烏有。因此,知情不報可大可小,完善「隱匿叛國」罪的意義重大,既關乎國安罪行的阻嚇力,亦影響維護國家安全的完整性。

他表示,成文法的法律條文令公眾易於理解有關法律的底線,判決時亦較少像普通法案件中依據法官對案例的詮釋,有利排除灰色地帶,讓任何人都更難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因此,他贊成特區政府將「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正如英國的有關國安法典也如是。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副會長、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諮詢文件所建議將「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時,建議加入的例外情況,以及將適用對象限於中國公民,做法合符法治原則,尊重人權自由。

【叛國性質的罪行】公開表明叛國 未有行為亦犯法

◆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三條訂明「叛逆性質的罪行」。若某人有叛國的意圖,並公開表明該意圖,即使該人未作出叛國的行為,也必須切實防範引起他人仿效而可能對國家安全構成的嚴重風險。

◆諮詢文件中建議繼續保留現行「叛逆性質的罪行」,並因應「叛國」罪的條文作相應修訂以針對:如某人意圖犯「叛國」罪,並公開表明該意圖。

◆罪行的適用對象建議限於中國公民。

立法建議

立法會議員容海恩表示,諮詢文件提議保留「叛國性質的罪行」在現時《刑事訴訟條例》第200章第三條,但在原有法例中「叛國性質的罪行」的定義不明確,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建議中,「叛國」罪比過往的「叛逆」罪包含的罪行更為全面,亦有考慮到現時香港面對的地緣政治壓力,因應「叛國」罪的條文修訂建議作相應修訂為:如某人意圖犯「叛國」罪,並公開表明該意圖,令條文定義更清晰,亦更符合香港當前實際情況。

【「非法操練」罪】軟性「對抗」須小心 科技「對抗」有風險

◆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十八條下的「非法操練」罪,以特別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的、或配合境外勢力提供的武器使用訓練或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

罪行針對以下行為:

未經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准許 —

a.向其他人提供指明操練(包括就使用武器、進行軍事練習及進行變陣演習的訓練或操練)

b.接受指明操練

c.接受或參與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進行的指明操練,或

d.配合境外勢力提供指明操練

◆建議應訂明例外情況:

以公職人員身份履行職責所需、具有外國國籍的非中國公民在該外國的政府的武裝部隊中服務、服兵役或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參與的操練或根據香港特區法律進行的操練。

立法建議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陳勇表示,在黑暴期間,有很多外國的邪惡勢力,包括政客或組織引導香港的黑暴分子,以及一些不明真相,被人「洗腦」的人去培訓,如恐怖分子訓練營,這些人再回來將香港搞到亂七八糟,這是很有針對性的培訓,故認同諮詢文件中的修改建議。

他提到,軍事化操練或訓練容易理解,但另外一種形式就要小心,例如非操練形式,聚集一批人進行非軍事化「對抗」,如利用網絡,以及軟性的方式「洗腦」。

他直言,將來的「對抗」未必是「明刀明槍」,正如生化武器的欺騙性比槍炮更厲害,因此立法要有前瞻性。他建議特區政府向創新科技界別的人士諮詢,多了解未來十年八年的科技發展,用倒推的方式來考慮不法分子利用科技進行「對抗」而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制定具有足夠前瞻性的條例。

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表示,今次就「非法操練」罪的條款進一步完善有必要性,2019年黑暴時期大批暴徒在香港各處進行勇武操練,而如今世界各地牽涉暴力的「顏色革命」愈趨頻繁,故實有必要防範境外勢力對香港本地人士進行教唆或武力的操練。

清晰表述原則 官員解話釋疑慮

◆為什麼諮詢文件建議將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編纂為成文法則?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近日表示,普通法是基於一些幾百年前英國法庭判例所訂立的法律,但問題是,這些普通法案例已經有很悠久的歷史,如何正確解讀這些案例,往往產生一些不明確因素。考慮到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或其他地方已經用成文法的方式,更清晰地將相關法律原則寫得更清楚,所以今次的做法只不過是「codify(編纂)了common law(普通法)」,將一個法庭案例的原則,用一個更清晰的方法去表述,而內容基本上並沒有任何改變,目的只是令相關法律能讓市民大眾更容易明白,而針對的其實只是諮詢文件裏所說的「隱匿叛國」罪。

(來源:香港文匯報A03:要聞 202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