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何謂成文法?大律師:絕不等同內地法
(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 梁言)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30日)宣布,特區政府今日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李家超指出,除憲制責任、立法原則、立法方式以外,有關立法建議將包括修改一些現行法例,將一些普通法的罪行,轉為成文法。何謂成文法?香港的成文法與內地的法律有何不同?大公文匯全媒體採訪法律界代表作出回應。
香港的成文法不等同於內地法律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香港的成文法絕對不意味着「行內地法」,成文法本就是香港普通法體系的一部分。他指出,香港的普通法體系分為成文法和判例法。判例法是由法官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創造出的法律,其形式是過往的案例,而成文法是由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程序制定的段落式法律。香港的普通法是從判例法發展起來的,但同時也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
馬恩國建議,對於國家安全涉及的刑事案件而言,刑事罪行條例通常以成文法訂立會更加嚴明清晰,更易被大眾理解。而判例法需要法官一類的專業人士閱讀大量法律書籍,才能釐清個中原則。
馬恩國強調,香港的成文法絕對不等於內地法,香港有自成體系的普通法系統,其中庭審、證人、無罪推定等環節的元素都與內地有所不同。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一國兩制」下,香港實行普通法體系中的成文法,不可能照搬內地法律,有此說法的人是別有用心,「就像經常有人講『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論調,但具體如何違反,卻講不出來。」龔靜儀表示,實行成文法的好處是,普通市民可以在第幾章、第幾條定位到某項法律,知悉其中的法制原則。
23條立法正逢其時
對於23條立法,馬恩國認為如今立法是一個合適的契機。對於間諜行為,「香港官方條例實行於戰爭時代,適用於通敵侵略國的行為,但在如今的非戰爭年代已經過時。」因此23條立法的第5章為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罪行,定義國家秘密行為,就保護國家秘密訂立相關罪行等,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接受境外危害國安利益組織等。此外,馬恩國表示「危害國安的破壞行為」在不誠實取用電腦的基礎上引入了新罪行,「針對危害國安的破壞行為,透過電子系統危害國安行為不誠實使用電腦」這一項也有必要立法,「畢竟如今很多危害國家的罪行,都是網上進行。」
龔靜儀表示,23條立法正逢其時,目前香港的國家安全處於風口,隨時面臨外部勢力入侵的風險。
23條立法堵塞國安法漏洞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副會長、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香港國安法針對四類罪行,跟基本法第23條重疊的部分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罪。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有效保障了香港恢復穩定。基本法第23條立法,涵蓋五類仍未立法的罪行,堵塞香港國安法的漏洞,完善健全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將可夯實規管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5類罪行的法律基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七條,香港特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傅健慈指出,23條跟香港國安法兼容互補,鞏固築好國家安全的保護城牆,堵塞法律洞,並修改一些現行法例,將一些普通法的罪行,轉為成文法,訂立域外效力,讓反中亂港分子無立足之地,對香港百利而無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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