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不誠實取用電腦基礎上引新罪行 打擊危害國安行為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介紹指,諮詢文件共分九章,其中第三到第七章是對罪行方面提出的建議。(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麥鈞傑攝)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30日)上午10時在政府總部主持「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

鄧炳強介紹指,諮詢文件共分九章,其中第3到第7章是對罪行方面提出的建議,涵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第3章包括叛國及相關行為,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4章包括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同時引入叛亂罪;第5章為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罪行,定義國家秘密行為,就保護國家秘密訂立相關罪行等,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接受境外危害國安利益組織等;第6章為危害國安的破壞等行為,並在不誠實取用電腦基礎上引入新罪行,針對危害國安的破壞行為,透過電子系統危害國安行為;第7章為境外干預及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訂立「境外干預」罪,並完善現行《社團條例》中的有關條文。

鄧炳強提到,政府研究外國在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行為,以及透過電腦或者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安行為的相關法律,建議在條例中新增這一類罪行。

鄧炳強表示,涉及破壞或者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嚴重行為,或者在無合理權限下就電腦或者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都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非常嚴重的威脅,必須予以禁止。鄧炳強指,建議在現有的罪行,例如破壞或毀壞他人財產,以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的基礎上,引入新的罪行,針對這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有效應對這些行為的風險並增加阻嚇力,及打擊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

第七章涉及境外干預和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鄧炳強指,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訂立一條「境外干預」罪,以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的手段去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的事務,包括香港特區的選舉、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決定,以及損害中央或香港特區和任何外國或中國任何其他地區的關係的行為。

鄧炳強表示,政府也建議完善現行的《社團條例》,維護國家安全或禁止政治性團體和外國或台灣地區的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的有關條文,並將它納入是次條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