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衞局就預設醫療指示辦首場社區講座 李夏茵解說措施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醫務衞生局(醫衞局)副局長李夏茵醫生今日(27日)出席由醫衞局和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合辦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知多啲社區講座」,向公眾解說政府推動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及居處離世的立法工作,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可如何提高臨終病人的生活質素。
李夏茵透過分享自身經驗,道出預設醫療指示對即將離世者和其家人的好處。她說,雖然我是一個見慣生死的醫護人員,但當這情況發生在自己親人身上便是另一回事。我很幸運可以在母親離世前與她討論了她想要的晚期照顧,讓我能用她希望的方式與她共渡寶貴的最後時光和好好道別。但死亡其實可以來得很突然。在我行醫的時候,遇過許多病人來不及跟身邊的人談論自己在生命盡頭時想要的醫療服務,也錯失了與親人最後好好溝通的機會,為在世的人留下不能磨滅的遺憾。因此,政府希望就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等訂立法律框架,做到既尊重病人意願,也能為他們及其家屬提供優質而全面的晚期照顧服務。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主要包括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兩個部分。預設醫療指示的訂立人可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決定時,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而該情況亦符合相關指令的指明先決條件下,則不得對其施以其所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則是指示當某人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對該人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文書。兩者均是採取「慎入易出」作原則,訂立時,預設醫療指示須由不少於兩名符合若干條件(包括盡本身所知不是訂立者的遺產受益人等)的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須為註冊醫生。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則須由兩名註冊醫生(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簽發。訂立人在有精神能力時,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撤銷指示或命令。
此外,特區政府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和《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的相關條文。修訂後,如在院舍離世的院友生前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亦在離世前14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及其死因證明書註明死於自然原因,則其死亡個案便不需呈報死因庭。有關立法建議於去年12月提交立法會,醫衞局正與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進行條文的審議工作。
今日同場出席講座的還有醫衞局副秘書長李力綱,他向出席者介紹相關立法工作背景和當中的主要條文及相關安排。李力綱強調政府會持續推動立法以外的配套措施,特別是推廣病人、家屬及醫護人員一起討論晚期階段的預設照顧安排。他與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臨床腫瘤科顧問醫生楊美雲醫生更在互動環節即場解答公眾提問。
今日的社區講座是這個系列講座的首場,吸引約140名公眾參與。餘下五場講座將於2月至4月期間在港九新界不同地點舉行。特區政府期望藉此走入社區,積極做好解說工作,讓整體社會對政府就《條例草案》及有關在居處離世的立法工作和晚期照顧有更深入了解,以及加強社會對晚期照顧及生死教育的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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