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慧說法|23條立法造福商界 便利國際仲裁調解
文/鄭久慧
過去十多年,香港成為不斷進步的國際仲裁中心,既歸功於健全的司法制度,也絕對離不開國家的信任和大力支持。例如2019年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保全安排》)令內地與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開展更緊密的區際司法協助,增強香港作為仲裁地的吸引力。又如《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確認香港作為灣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定位,大大提升本港的仲裁效力。隨着地緣政治日趨動盪,中西方角力、各方新興勢力崛起,我國國安機關屢破間諜大案,揪出潛伏分子,香港應速立23條,築牢國安防線,讓國家放心,才能繼續維持仲裁中心的優勢。
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條例》於2011年6月生效,其間經過多次修訂,具有不少獨特優勢,包括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為條文基礎,統一本港與國際仲裁制度;限制特區法院干預仲裁程序的權力,同時加強國際仲裁的保密性;此外更容許仲裁涉案各方自行聘用顧問,不限顧問的國籍,真正做到國際化。
此條例立法時,國際商業法翹楚、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就明確看好香港成為國際仲裁中心,他綜合商業仲裁各方可能考慮的主要因素,總結選擇仲裁地時,可能基於該地能否為當事人提供地理便利、良好的法律配套、值得信賴的仲裁服務,以及當地的法律體系能否對仲裁進行公平公正的監督,在有需要時才進行司法干預。賀輔明勳爵認為環顧全球,並無太多地方可滿足這些要求,香港作為其中之一,既具備中國特別行政區的優勢,又兼具享有良好國際聲譽的法制和法律服務。
23條本地立法勢必令香港的國際仲裁地位如虎添翼,大型仲裁不僅涉商業巨企,更有國與國商貿的影子,香港仲裁機構獲得《保全安排》的認可資格後,致力解決國際法治及區域紛爭,積極推動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民生進程及凝聚國際共識。
事實上,不少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同樣擔任國際仲裁人,為國際社會排難解紛。這些來自普通法世界的法律泰斗,對香港司法獨立的信心從未動搖,一直留任以實際行動來港審案,展現對香港國安法的支持,未來亦必定會對23條本地立法投下信任的一票。
相比起同樣有海外法官參與的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香港雙語並重的優勢就變得非常明顯,香港是世界唯一的中英文並重的普通法管轄區,司法人員及律師們大多可流利使用兩文三語。這一優勢與國家為港定下的憲制框架密不可分,基本法第9條容許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香港法例第5章《法定語文條例》第5節容許法官、裁判官或其他司法人員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同時條例亦容許與訟當事人及證人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簡而言之,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的當事人可獲得雙語普通法法律體系的支援,盡享便利。
23條本地立法相信能夠有效杜絕竊取機密的間諜行為,有利於確保本港及國際仲裁個案的保密性,維護當事人利益。已有不少世界級仲裁機構在港設辦事處,提升香港的國際仲裁地位,包括服務不少參與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國家的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中國歷史最悠久、經驗最豐富的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唯一的海事仲裁機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法國巴黎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的首個海外分局——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秘書局等等。
現時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廣泛獲得國際商事領域的認可,可在所有簽訂《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執行。展望23條本地立法後,可充分確保在香港進行的仲裁符合國家安全準則,進一步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妥善調解各類金融及商業糾紛,造福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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