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慧說法|23條立法有助完善裁判法院職能
文/鄭久慧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先生在著作《香港司法的未來》中,將裁判法院形容為保障「五十年不變」香港生活方式的地方,認為涉及整個社會日常事務範疇的裁決,包括交通規則、公共衞生、食品安全等,都在裁判法院得到處理,而公正恰當的裁決令全港街道安全、交通有序、餐廳衞生,整個社會結構維持完好無缺。
須清楚認識裁判法院維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性
經歷反修例黑暴的洗禮,相信廣大市民都對列顯倫這番真知灼見,深感認同。回想黑暴初期,大量案件在裁判法院審理,「優秀的細路」等爭議性裁決令市民咋舌,不少暴徒被捕後旋即獲准保釋,再度作惡,引來「警察拉人、法庭放人」的爭議。
現任總裁判官蘇惠德在黑暴高峰期臨危受命,走馬上任,再隨着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裁判法院開足馬力,全力發揮止暴制亂的效能。既有總裁判官批出搜查壹傳媒大樓的手令,揭開取締反中亂港媒體的序幕,蘇官也不懼惡勢力,拒絕黎智英就被控欺詐的保釋申請,他更曾馬拉松式深宵審理涉47名被告的非法「初選」案,給了氣焰囂張的反對派一個下馬威。多名主任裁判官及裁判官們亦不遑多讓,無懼暴徒在網絡起底曝光個人及家人資料,盡忠職守,秉公直斷大量黑暴案,留下無數精闢警世的判詞金句,讓全港市民拍案叫絕。
總裁判官因處理反修例案件,屢次遭受不法分子「殺全家」的恐嚇,其後蘇官病休一段時間,其健康狀況一直牽動普羅市民的心,市民紛紛送上祝福。而蘇官及多名審理國安或黑暴案的裁判官包括羅德泉、鄭念慈等,遭外國勢力點名制裁,更令全港市民同仇敵愾,全力聲援司法人員。
須重視裁判法院的國安案件判詞
當然裁判官們除了渾身是膽,無所畏懼地秉公斷案,亦給出邏輯周密、法理兼備的判詞。過往絕少在司法機構網站公開判詞的裁判法院,近年一直上載國安及反修例案件的判詞,自我完善職能,確保裁決公正透明,接受全民監督,充分展現其維護國安的承擔及決心!筆者多番閱讀,發現這些判詞用字簡潔,中正持平,極少艱澀難懂的法律字眼,而且一般在裁決後一天才上載,足見裁判法院處事認真謹慎。
為何必須重視來自裁判法院的國安案件判詞?
其一,裁判法院74名裁判官每日審理大大小小案件,維護香港社會的秩序。透過國安法官的委任,裁判法院亦成為司法機構中實踐國安法的第一線,案件庭審及判詞頒布,全面完善了裁判法院的職能範疇,使其延伸至詮釋及應用香港國安法的高階範疇。可以預見在23條立法後,裁判法院將繼續就其審理的違反23條相關法例案件,頒下嚴謹判詞,進一步完善其維護國安的職能。
其二,現有裁判法院的國安案件判詞絕大部分均為中文,基本法第9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因基本法的英文版本同樣由全國人大制定通過,具有法律效力。故此須注意第9條的英文版用的是「may」,不是「must」(English may also be used as an official language),足證中文在香港處於主導地位,英文只是次要。中文判詞是司法大勢,裁判法院的中文判詞充分體現了對基本法立法原意的尊重。
其三,律政司為教育市民,設專頁將國安法例及案例上線,但因為不少法律概念和判詞是英文,整個專頁正待翻譯。事實上,來自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的國安案件判詞,絕大多數是中文,不需翻譯,其中法理應用較直接,市民更容易明白,少了上級法院在法律觀點上反反覆覆的論證思辨。律政司若覺得翻譯判詞需時,何不先挑出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的國安案件中文判詞,在社區及學校先作宣傳。
延伸並完善裁判法院職能的更多構想
有鑒於國際形勢及地緣政治日漸複雜,更好利用裁判法院的優勢及彈性來處理可能發生的各類危機,例如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元,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在2019年曾建議允許裁判法院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2)(b),將裁判法院可處理的反修例案件的最高刑期加到5年監禁,從而讓法庭總數為各級法院之冠(共7間)、裁判官人數眾多(70多位)的裁判法院,可協助處理更多黑暴案。當然要讓裁判官能處理最高刑期5年監禁的案件,首先要確保裁判官們有高階發展,具備更強司法能力,例如撰寫邏輯嚴謹、法理兼備的判詞,同時要檢討現有的裁判官「旋轉門」制度,不再容許裁判官重返私人執業。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是一部古老而多元的法例,內涵豐富,令裁判法院在司法架構中能擔當靈活角色。例如《裁判官條例》第14(1)條容許「私人檢控」,分分鐘可能削弱基本法第63條賦予律政司的獨立檢控權。而在近期高院研判黎智英違反國安法案件的首個「逾期檢控」爭議時,法庭研判如何決定檢控開始日的問題,即「檢控」(prosecution)何時「開始進行」(begun)或「提出」(instituted)的問題時,三位國安法官在《刑事罪行條例》中找不到「檢控」、「開始進行」或「提出」的清晰定義,最終根據《裁判官條例》第75條來確認律政司提出檢控的日期,由此可見《裁判官條例》的法例全面性。
總括而言,在香港國安法立法後,裁判法院秉公處理大量國安及反修例案件,積極上載案件判詞,確保司法公平公正公開,充分展現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展望23條立法,必定能持續完善裁判法院的職能,給予更多進步的空間,促進裁判法院向高階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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