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巨屏飛墮意外 工程分判商協興隆今認6罪罰42萬元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男團MIRROR於2022年7月在紅館舉行演唱會時,懸掛巨型屏幕突然墮下擊傷2名舞蹈員,涉事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舞館有限公司事後被勞工處票控「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等,共15罪。繼舞館和藝能各自認罪罰款後,協興隆代表今(17日)午於九龍城法院亦承認共6項傳票控罪,裁判官高偉雄判處協興隆罰款42萬元。
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今由大律師黎建華代表,承認2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1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1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罪。
黎建華求情指,協興隆自知安全意識及警覺性有不足之處,對事件感到極之不幸和遺憾,致以最深切歉意,事後積極配合調查,認罪承擔責任展示悔意,又祝願傷者早日康復。又指案中機械設備由藝能設計及指定生產供應商,協興隆僅負責安裝及運作,承認用目測方式有不足,然而此屬多年來恆常安排,事後已經積極改革,委任多名專業人士參與工作。
裁判官高偉雄表示協興隆有份安裝設備,責無旁貸,理應確保懸掛系統能夠承受設備重量,以目測方式測試屬行業一貫陋習,過去沒有發生意外不代表不會發生,是次不幸事件便造成舞者重傷。高偉雄續指法庭不會忽視舞台設備之複雜日新月異,惟越複雜的設備越需要專業人士監督管理,而非依賴過去經驗。認為協興隆不能推卸刑責,3名被告刑責大致相同,6罪判處協興隆罰款42萬元。
勞工處亦回應此案,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所有持責者發出強烈信息,必須根據法例保障僱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勞工處致力保障所有香港僱員的職安健,絕不容忍違法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或處所佔用人繩之於法。」
勞工處強調僱主及處所佔用人須根據職安健法例的相關條款,採取足夠的職安健預防措施,以保障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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