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為什麼說國安法替代不了23條立法?
文/李繼亭
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在內的立法議程,標誌着基本法第23條立法正式啟動。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23條立法越早越好、越快越好。但目前的香港社會仍然存在一些錯誤認識,例如認為有了國安法就不必再立23條、香港已經「海晏河清」23條不具有迫切性等等。這些都是對香港憲制責任、法律義務、客觀形勢、發展環境缺乏正確認識的結果,有必要進一步作出澄清。
第一,完善維護國安制度是香港憲制責任。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習近平主席曾指出:「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特別行政區社會大局穩定,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這既是對香港落實好國安法的要求,也是對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安制度機制的殷切期望。
必須指出,國家安全是民族復興的根基,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根本前提。放眼全世界,沒有哪個國家不是將國家安全置於首要位置,並且不斷因應時代變化而完善制度。事實上,維護國家安全是憲法規定的所有中國公民的共同義務,更何況,不論是基本法第23條還是香港國安法第七條,都對香港特區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如今香港回歸祖國快27年了,仍然未完成立法,如果說以往還有各種顧慮或考慮,那麼如今的香港,還有什麼藉口繼續拖延下去?香港要堅定不移實施好香港國安法,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更要早日完成為23條立法的憲制責任。
第二,國安法不足以覆蓋23條所涵納的罪行。
眾所周知,中央制定出台香港國安法具有特殊背景,主要目的在於遏止當時的黑色暴亂,推動香港實現由亂到治。但從完善法律的角度,國安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短板」。中央當然可以行使憲制權力,為香港再行立法,但中央充分信任香港,將這個立法主動權交予香港特區。
事實上,23條規定須立法禁止七種罪行: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而香港國安法只涵蓋分裂國家以及顛覆國家政權罪。不論是從履行憲制責任的角度還是從完善法律制度的角度來說,23條立法必須早日完成。
第三,客觀形勢說明23條立法具有迫切性。
當前國際形勢變幻莫測,美西方遏制中國發展的戰略意圖並沒有放棄,在可見的未來必將會以各種手段、各種形式加大對中國的打壓,而「一國兩制」之下的香港,正是美西方的最佳行動基地,對此不可不防。這絕非空穴來風,更不是危言聳聽,而是有大量事實證明。
1月10日,央視披露一宗境外間諜案。有境外間諜人員利用通關便利頻頻出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並試圖拉攏一名在橫琴工作的澳門公職人員,竊取合作區內部數據資訊。只有區區數十萬人口的澳門特區尚且如此,更何況是資訊自由流通、人員自由往來、被西方稱為「三大間諜之都」之一的香港?
再以黎智英案件為例,於控辯雙方皆承認的事實就包括:美國前國防部副部長、美軍前副參謀長、《華爾街日報》編輯、時任美國國務院資深顧問、前美國外交官、美台商業協會會長等軍政人員頻密與亂港分子聯繫,市民不禁要問,他們到底意欲何為?事實說明,香港雖然進入了由治及興新階段,但仍然面臨嚴峻的維護國家安全威脅。23條具有迫切性,越早完成立法,才能越有效打擊外國勢力針對香港採取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第四,完成立法香港才能「輕裝上陣」開創未來。
沒有國家安全,發展就無法得到保障。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日前指出,當前,維護國家安全就是要進一步築牢安全穩定的屏障,確保香港由治及興進程不被中斷,使香港更安全、更穩定、更開放、更包容。要支持配合特別行政區政府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這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
我們要清楚地看到,維護國家安全是對香港居民根本利益的最大保護。從2020年6月底國安法頒布實施以來,香港發展是受損還是受益了?數字最有說服力。就以一些人散播的「外資撤離論」為例,事實卻是,2023年在香港新成立的公司有13萬間,為2018年後新高,截至去年底全港註冊公司總數達143萬家,按年增長2%。其中有960家非香港公司在香港新設立營業地點,按年增加一成,總數為14826家。這還是去年國際政經形勢異常複雜之下所取得的成績。所謂23條立法會影響外國投資者來港的言論,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不論是從憲制責任、完善法律、維護發展環境,還是從當前面臨的嚴峻維護國安形勢的角度而言,23條立法都必須立,且須早日立。全體香港居民應當與特區政府站在一起,以坐言起行的實際行動,齊心協力把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這塊「短板」盡快補上,讓香港輕裝上陣,集中精力拚經濟、拚發展。
資深評論員
(來源:大公報A11:評論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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