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逃犯自爆:獲台「金主」資助60萬偷渡

早前「12逃犯」喬映瑜被押返天水圍警署。(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黑暴案「12逃犯」中唯一一名女子喬映瑜,在內地因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成被判囚兩年。她在內地刑滿出獄後,被移交香港面對法律程序。喬映瑜昨日在區域法院承認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3罪。案情透露,她在案發時和另一名喉管炸彈案男被告是情侶,她承認在偷渡潛逃案中擔任聯絡角色傳達指示,而策劃和安排偷渡的人名為「恩典」,在做地產工作的台灣島內居民,並資助60萬元助12名逃犯偷渡。案件押後1月30日判刑,喬映瑜續須還押。

37歲女被告喬映瑜承認於2020年1月14日管有喉管炸彈,及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案情指,2020年1月14日,警方針對在社會事件製造爆炸品的組織進行調查,並拘捕同案男子黃棨騫。警方在黃棨騫的身上搜獲旺角利民大廈某單位鎖匙,警方在單位內搜出一枚喉管炸彈、56盒火柴、一瓶火柴頭刮下的物質和兩瓶共44顆剪下來的火柴頭。

案發時和炸彈案男被告是情侶

喬映瑜在2022年8月22日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承認她和黃棨騫當時是情侶。兩人在修例風波中認識黃偉然,並同意使用暴力,她懷疑涉案喉管炸彈由黃偉然製造;黃棨騫曾向她表示會把涉案喉管炸彈放在單位內,以便使用時方便運送;喬映瑜曾依網上資料製造充注炸藥的網球,並曾將火柴頭物質塞入網球,但測試後發現效果未如預期。

警方爆炸品專家確認火柴頭物質屬爆燃性,而涉案喉管炸彈內有40克爆燃性炸藥,一旦引爆,其喉管碎片可飛射至50米外。案中搜獲的網球內部塞有火柴頭,但由於當中有木條,網球亦不能儲蓄壓力,所以未能爆炸。

喬映瑜另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指,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喬映瑜因為上述爆炸案被警方通緝,與「廢中」、「恩典」、「Zizi」、鄧棨然、李宇軒、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和郭子麟等計劃潛逃,並透過Telegram等方式商討。

指「金主」從事地產工作

2020年8月23日早上,鄧棨然駕駛快艇、一行12人經海路離港,及後在內地海域被截獲,在內地定罪及服刑。喬映瑜刑滿後,於2022年8月22日移交香港警方。在與香港警方的警誡會面中,喬映瑜承認自己在潛逃計劃中擔當聯絡角色,負責按吩咐聯絡其他人和轉達指示。她打算逃到台灣後成為紋身師。

喬映瑜在2020年約2月認識「恩典」。據她所知,「恩典」為從事地產工作台灣島內居民,在案中幫助12人潛逃離港,並向喬映瑜等人資助逾60萬元。「恩典」特別要求喬映瑜照顧廖子文、鄭子豪和張俊富,又要求鄧棨然、廖子文、鄭子豪和張俊富學習如何駕駛或操作快艇,4人由一名為「海豚」的同夥免費教導駕駛。

案中一名叫「廢中」的人負責安排各人實施潛逃計劃及收取所需費用,並向喬映瑜指示會合地點及時間等執行細節。「廢中」亦向喬映瑜介紹一名稱為「阿島」的女同夥,要求喬映瑜把同行逃犯的個人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副本轉交「阿島」,「阿島」會轉交台灣當局及在各人到埗後提供協助。

喬映瑜登船前,在「廢中」手中接過一部衛星電話,對方指示她每半小時向「廢中」匯報一次。2020年8月22日晚,喬映瑜通知黃偉然及李子賢出發安排,並要求李子賢通知黃臨福。各人分頭出發,廖子文和鄭子豪隨鄧棨然先登上快艇,然後由鄧棨然開往布袋澳接載其他人,喬映瑜和「Zizi」亦在布袋澳指揮其他人把汽油等物資搬上快艇,而布袋澳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相關情況。

法官陳廣池昨日庭上多番追問案情細節,直言在當時社會背景下,本宗跨境潛逃案遠比案例嚴重,對同案被告判囚10個月,而控方沒後續行動感到詫異,不禁問:「唔覺得(刑期)輕咩?」辯方稱控方沒提覆核上訴,認為在相同的案情背景下重判會對被告不公云云。

參與理大外圍暴動 「U20」女足成員監28月

2019年11月18日,有黑暴分子非法佔據紅磡理工大學掀暴動被警方包圍,大批暴徒在油尖旺圍攻警方防線,企圖「營救」被包圍在理大的暴徒。其中一名時年16歲的香港「U20」女子足球代表,在佐敦一帶被捕及被控一項暴動罪,昨日在區域法院認罪,被判囚28個月。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本案較案例嚴重,因有警員被汽油彈擊中,被告參與暴動不少於45分鐘,增加暴動聲勢,判刑須具阻嚇性。

現年21歲女被告蔡碧儀報稱學生,被控當日在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案發時,被告是「黃大仙女子足球隊」、香港「U20」女子足球代表。辯方求情稱,被告因本案,今年無緣到海外集訓或出戰海外,失去入選「大港腳」的機會,現已深感後悔,望法庭考慮她當初誤交損友受影響而犯案,從輕發落。

嚴官判刑時指出,暴動案屬嚴重罪行,她曾處理過同日發生的案件,觀察到暴動情況隨入夜愈演愈烈,而本案較「陳國威案」嚴重,因為有警員被汽油彈擊中,但幸有保護裝備,才不致受傷。事發後現場一片狼藉,商戶無法正常運作,損失難以估計。

她指,被告偕其他人與警方對峙,參與暴動不少於45分鐘,判刑須具阻嚇性,遂以判囚51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案發時不足17歲、已真誠省誤等因素,再酌情扣減6個月刑期,最終判囚28個月。

案情指,當日傍晚約6時,大批暴徒在案發地點非法集結與警方對峙,其間有人投擲汽油彈,一名警長被擊中致身體燒着。至當晚7時25分,被告在金門商業大廈外被該名警長制服,她當時身穿黑色衣物、面戴防毒面罩、手戴灰色手套、背囊有3支生理鹽水等,另有片段顯示被告曾手持深色迷彩雨傘,戴防毒面具在行車路蹲下躲避催淚煙。庭上又透露本案原有3名被告,其餘兩人已潛逃。

社工暴動囚35月 申上訴被駁回

2019年11月發生多宗涉及理工大學外圍的暴動,其中10人在尖沙咀被捕,於2022年分別承認或被裁定暴動罪判囚35個至48個月。

當中一名被判囚35個月的女社工不服定罪,提出申請上訴許可,並於昨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指出,申請人在原審時沒有出庭解釋,而辯方未能推翻壓倒性的環境證據,遂即場駁回其上訴許可。

現年22歲的女被告何可珊,被裁定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金馬倫道及厚福街等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申請方昨引述被告胞姊曾出庭作供,稱被告案發晚上可能在尖沙咀一帶酒吧飲酒,加上患有濕疹故戴口罩遮擋面容。

彭官表示,根據案發時大環境,即當時發生理大暴動,有人提出進行「反包圍」行動,現場又發生「拉鋸戰」,有人投擲汽油彈。申請人案發時置身暴動核心範圍,又跑入後巷、走入唐樓。她目睹梯間放滿示威器具仍不離開,亦沒有出庭作供解釋。

法官認為,被告胞姊供稱被告可能到尖沙咀飲酒只屬傳聞證供,亦不牢固,況且當時全香港人都知道暴動,「打咗兩日……之前打到天昏地暗」,質疑被告何以「飲酒飲到暴動核心範圍」、「點解打咗一日一夜都有酒吧開業?」

法官指出,申請方未能解釋為何當時何會置身現場,原審時沒有出庭自辯,而辯方未能推翻壓倒性的證據,上訴庭亦無法推翻原審裁斷,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再上訴,但若被駁回,法庭有權發出「減時命令」,即等候上訴結果期間的扣押日子不會被計算在刑期之內,等同加刑。

(來源:香港文匯報A11:港聞 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