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暴動男錘扑警長搶犯 重囚56個月

2019年11月,黑暴分子在理大校門外打砸燒。(資料圖)

(香港文匯報 記者 葛婷)2019年11月中,被包圍在理工大學校園內的黑暴分子在校門外打砸燒,企圖逃走,其中19人在暢運道被制服拘捕。涉案5人早前認暴動罪判入教導所,2人罪脫,餘下12人認罪或受審被定罪。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昨日判刑指,涉案一名男文員搶犯時揮錘重擊警長頭部,性質比暴動還嚴重,故判其重囚56個月3星期,其餘11人被判監禁26個月2星期至35個月不等。

林官在判刑時表示,本案暴動屬理大暴動的一部分,情節嚴重。根據上訴庭2023年12月就「梁子揚案」頒下的判詞,對暴動案參與程度最低者的量刑起點,無論如何都至少要3年。

他指出,各被告在場壯大暴動者聲勢,鼓動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惟無證據顯示他們在暴動中扮演重要角色或曾使用暴力,屬暴動參與性最低一員,故以判囚3年為量刑起點。各人認罪扣減約五分之一,犯案時未滿21歲者減刑兩個月,審訊中同意大部分案情再減刑一個月。

不過,案中被告温皓忠另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即《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俗稱「傷人17」,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案情指,他在一名警長拘捕疑犯時搶犯,襲擊警長背部4次,再用錘攻擊警長頭盔兩次及頭部右側一次,致警長右側額葉有瘀血需進行手術。

代表温的大狀在求情時稱,同意本案涉錘子、搶犯,案情較案例嚴重,但希望法庭考慮警長傷勢不及過往案例,「此消彼長」下可考慮判囚3年至5年。惟林官表示,此控罪性質較暴動嚴重,因參與暴動者最恰當的做法就是俯首就擒,而被告逃跑之餘,更用錘襲擊警長頭部。身在暴動現場搶犯及襲警,性質嚴重,遂以判囚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刑期後部分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56個月3星期。

餘下11名被告,林官判處22歲大學生禤曉諾、23歲研究助理譚俊輝、23歲無業男謝兆龍及24歲救生員陸偉恒監禁26個月2星期;26歲科技公司操作員李沛珊及26歲電梯技工梁錫俊監禁28個月;29歲林浩陽監禁28個月2星期;24歲搬運工人鄺小凡監禁33個月;22歲送貨員柯仁龍及22歲健身教練吳日軒監禁34個月;26歲遊戲機中心副經理黃文浩監禁35個月。

警方昨日在法庭判刑後表示,被告人所干犯的罪行性質嚴重。香港市民享有言論、新聞、集會和遊行的自由。與此同時,市民進行以上活動時亦須遵守本港法律。警方重申絕不容忍任何破壞公共秩序、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絕不姑息任何暴力及違法活動,定會果斷執法。

(來源:香港文匯報A08:港聞 202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