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修訂細則 凍結財產審訊期持續有效

經過修訂的《實施細則》,將更有效避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結前不當處理罪行相關財產而引起國家安全風險。圖為市民路過國家安全教育日宣傳板。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在昨日刊憲公布,並即日生效。經過修訂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根據《實施細則》附表三發出的通知書,在與其相關的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到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修訂將更有效避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結前不當處理罪行相關財產而引起國家安全風險。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執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特區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為採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根據《實施細則》附表三,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可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凍結罪行相關財產,目的是:一、保存涉案財產,以便日後可取得(並執行)沒收令或充公令;二、防範涉案財產被用作資助或協助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三、防止有人以任何可能不利於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並正持續進行的偵查或法律程序的方式處理財產。

有關凍結財產通知書的有效期最長為兩年,而法院只能在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偵查按理不能在通知有效期屆滿前完成,方可批准延期。就通知書有效期是否可以在相關法律程序(特別是刑事檢控程序)完結前延長,《實施細則》沒有作出清晰規定。

經修訂後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根據附表三發出的通知書,在與其相關的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到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將更有效避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結前不當處理罪行相關財產,而引起國家安全風險。

修訂僅針對有效期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倘有關法律程序尚未完結,相關的通知書暫時繼續有效,實屬理所當然,因此修訂確屬必須,令特區政府能繼續有效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是次修訂屬技術性修訂,範圍相當狹窄,僅針對通知書的有效期作出明確的規定,並沒有改變發出通知書的基礎或原則。

發言人強調,經修訂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財產權仍然依法受到保障。一如以往,受通知書影響的人可根據《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申請撤銷通知書,或者申請特許或更改特許處理財產。有關申請特許的機制,在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和保障財產權之間作出了平衡。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根據原有條文,有關通知書的有效期最長為兩年,而法院只能在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偵查按理不能在通知有效期屆滿前完成,方可批准延期,不利於快準狠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罪行,是次修訂有利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罪行。

她強調,反中亂港分子至今仍然在用各種方式抵賴、逃避其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美西方反華勢力則巴不得他們能夠繼續興風作亂、破壞香港。依法追究亂港分子,凍結他們的財產,正是打中了反中亂港勢力「七寸」,「當此之際,必須堅持依法治港,用法治去維護香港安定、去彰顯社會正義。」

(來源:香港文匯報A04:要聞 202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