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校園欺凌 罰得太輕惹質疑

(大公報記者 張寶峰)近日,發生在山西省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的「極端校園欺凌」事件引發各界高度關注。未成年、男同學、性欺凌、施暴一年多……一系列觸目驚心的關鍵詞顯示着此次事件的惡劣程度。未成年人教育,教師家長都責無旁貸。然而,當地處理結果卻輕輕落地,一句輕描淡寫的「予以訓誡」,不僅無法平息外界對於事件處理的質疑,更無法滿足全社會急切呼籲為校園欺凌事件畫上休止符的強烈訴求。有律師表示,訓誡不屬於行政處罰,也不是行政強制,懲罰力度非常有限,建議未來在盡量減少發生同類事件的同時,也應考慮進一步降低相關法律條文中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入罪年齡的限定,或適度增加「入刑罪責」。

在山西這起校園欺凌事件中,一名10歲男童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裏遭到兩名9歲男童的霸凌,包括言語侮辱、暴力毆打、搶奪財物、禁止進食等,尤其突破社會道德底線的是,兩名施暴者竟然對這名10歲男童進行了性欺凌。9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聯合工作組發布事件處理情況通報─涉事學校縮減招生規模,學校校長解除職務,但對於兩名施暴者以及他們的監護人,處理結果卻都用了同一個詞「予以訓誡」。畸重的事件,畸輕的處罰,惡劣的傷害,簡單的解決,成為欺凌事件本身之後,民眾集體情緒的第二個爆點。

浙江省東陽市某小學組織學生將學習、交往中的衝突煩惱以舞台劇形式呈現,促進學生溝通,緩解心理壓力。

官媒:溫柔處理打不疼欺凌者

事件的處理結果迅速引來主流媒體熱議。人民網評論指「兩名欺凌者均為9歲,卻幹出如此惡劣之事,令人出離憤怒,更倍感沉重。其心理是病態的,其行為是扭曲的。」央廣網更在評論中直接點出「通報給出的處理結果與事件烈度明顯不匹配」,而「溫柔的處理注定打不疼欺凌者」。

究竟什麼是「予以訓誡」的「訓誡」?北京從事民事訴訟業務的律師李斌對大公報說,訓誡是一種批評教育,可以有口頭和書面兩種方式,不屬於行政處罰,也不是行政強制,與刑罰更是相去甚遠。

「一方面,學生處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庇佑之下,幾乎不會受到任何刑事處罰;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令人擔憂的上升趨勢和低齡化特點。」李斌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是否應從單一的「年齡」,轉向適度考慮不良行為的後果與烈度,也成為近年來法學界一直思考的話題。相關法律都是本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初衷和原則做出的,但進一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入罪年齡」或者適度增加「入刑罪責」,亦應引起更多的關注與討論。

家校管理失職缺位

事件中,學校管理的失職缺位是引發公憤的另一重因素。兩名霸凌者施暴時間長達一年多,而學校管理者卻「全然無視」。北京某中學教師宮先生對大公報說,未成年人教育,教師家長都責無旁貸。學校的「教育帶」和家庭的「約束帶」以及社會的「管理帶」應該完全對接,絕不能有真空。但現實中,學校希望家庭能在學生習慣、心理等方面全力配合,家庭和社會則傾向於將有關孩子的所有問題都託付給學校負責。這種心理上對對方的期待與現實中的缺位,給學生管理帶來「真空地帶」。

家長心聲|「自己孩子受害 整個家庭受傷」

山西校園霸凌事件不僅挑戰了社會公眾的情感底線,也讓「校園管理」這一話題再受熱議。北京某小學教師林女士對大公報說,對於未成年人而言,學校既要「教」知識,也要「育」品德。但這不等於學校能夠做到全天候、無死角地透視每一名學生的每一個行為。尤其現代教育越來越需要「家校協同」,來綜合調處學生在學習以外的心理等問題,而如果這種「協同」出現缺位或者乏力,往往就會導致學生出現一些隱性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涉事學校是一所從小學到高中的全寄宿制學校。「通常我們認為小學階段的學生並不適合全寄宿在外,因為這幾乎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全部缺失。」林女士認為,事件中受霸凌學生缺乏及時的支持與救濟,霸凌者也缺乏來自家庭的監管與約束,這些都激化了事態的嚴重程度。

身為四年級學生家長的亢先生對大公報說,如果這樣遭欺凌的事情發生在自己孩子身上,「情感上是絕對無法接受的。作為霸凌一方,家長應該深刻反思自己平時是否給孩子正確的引導。而作為受霸凌一方,作為父母更難以保持理智,因為這種身心的巨大傷害顯然會給整個家庭造成長久的疤痕。」

他山之石|「惡意」補足犯罪年齡 歐美判罰有先例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英美法系中確立了「惡意補足年齡」制度,即對於犯罪行為極為惡劣,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如果主觀惡意大,這種「惡意」則可以彌補自然年齡差。如英國為法律即規定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少年為「推定缺乏刑事責任能力」,但如果他們知道惡性後果而實施危害行為,則追究其刑事責任。例如殺人後藏屍、賄賂證人、嫁禍於人等,都具有「惡意」補足年齡的效力。

山東省某校學生在課間練習跳繩。(新華社)

德國法律也規定,少年在實施行為時,其道德和精神發育已經成熟,應負刑事責任。美國則規定,如果控方有足夠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責任能力,則要負刑事責任。實行這種制度的還有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家。這些國家這樣規定的法理依據是「未成年人在實施嚴重不法行為時具備『惡意』,即意識到行為的錯誤性且故意為之,則視其已達刑事責任年齡。」總體而言,世界各國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普遍以「寬宥」為先,並以確定刑事責任年齡作為重要手段。

記者觀察|法理情理相齟齬 調整變革正當時

山西校園霸凌事件在三個維度上層層遞進地衝破了社會公眾的常規認知:本該純真爛漫的未成年人世界卻沾染了成人世界的污穢不堪;家庭教育和校園管理同步缺位,對事態發展漠視且無知;最終處罰「輕輕落地」,與事態烈度形成「巨大反差」。

處理通報於法有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成為未成年施暴者頭上的「金鐘罩」。但法律是守護社會良知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對如此惡性事件的懲處都不能達成人之常情的認知,顯然將引發公眾的失望、憤怒。山西校園霸凌事件的持續爆燃,很大程度上是人們認為處理結果沒能撫平事件本身給公眾情感帶來的挑戰與傷害,甚至造成了二次傷害。

一方面,「保護未成年人」是普遍共識,體現的是人類扶老攜幼、關照弱勢的制度平衡。另一方面,「罪責刑相適應」也是立法領域的金科玉律,體現的是最基本的公平正義。「情理」與「法理」出現了正面衝突。

法理需要有情理支撐,情理亦需要有法理拱衛。當情與法理僵持不下,每一個立法者或許都應該審慎考慮:也許這正是適度修正法律的改革端口,或是引導調整公眾情感認知的特殊時刻。

(來源:大公報A17:內地 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