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庫研究 | ISSB披露準則 加速全球可持續發展信披統一進程
文/潘詠兒、蕭逸駒
可持續發展是國際上炙手可熱的議題。中央政府已制定目標力爭在2030年前達到碳排放峰值、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香港特區也致力於2050年前實現碳中和,如何透過低碳轉型和可持續金融發展確保如期實現「雙碳」目標至關重要。近日,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發布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筆者認為,這些準則為未來數十年的可持續匯報標準奠定重要的基礎,加速全球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統一的進程。
統一標準便利氣候風險定價
ISSB在6月26日發布兩份正式文件《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IFRS S1)──可持續性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及《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IFRS S2)──氣候相關披露》,為企業披露氣候及可持續發展相關資訊提供一套全球通用基準。IFRS S1涵蓋廣泛的可持續性主題,包括環境、社會和治理(ESG),規定經濟實體如何準備和報告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財務披露,使企業能夠向投資者傳達其短期、中期和長期面臨的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IFRS S2則專注於氣候相關披露,具體規定了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披露要求,例如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以及氣候變化對組織業務的影響。
港交所目前正就有關準則諮詢市場,擬於明年開始生效,首兩年設有過渡期安排。
筆者歡迎ISSB發布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目前,被廣泛使用的披露準則由ISSB、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小組(TCFD)、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等提出,披露準則不統一意味着資料較缺乏可比性,令全球資本市場較難為氣候風險作出準確的定價。
ISSB發布可持續披露準則不但能為投資者提供有助決策的資訊,幫助全球可持續披露的進一步趨同,亦為未來數十年的可持續匯報準則奠定重要基礎。
ISSB由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成立,由於IFRS是全球最廣泛應用的會計準則之一,ISSB框架在諮詢階段已獲得包括香港在內多個主要金融市場支持。ISSB的框架結合上述現行的其他披露準則,加上要求較具體,令準則更全面且嚴謹精細。因此,ISSB此次發布的披露準則不但確切加速了全球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統一的進程,亦大幅推進對公司在有關可持續性方面披露的深度和廣度。
下一步必須關注的是,如何幫助上市公司在2024年開始根據港交所的規定,按照ISSB要求在ESG報告中披露氣候相關信息。要達到ISSB的要求並不容易,尤其是企業要達到ISSB的準則就實體和過渡性風險(Physical and Transition Risks)和範圍3排放(Scope 3 emissions)等要求作定量的披露特別困難,港交所等有關當局應多作解說,教育企業如何符合ISSB規定。
推動企業公開更多排放數據
現行的氣候資訊披露準則大部分採用溫室氣體核算體系(GHG Protocol)的核算標準,要求企業披露報告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根據源頭的不同,排放被劃分成:範圍1(Scope 1)來自直接排放,如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燃料、化學加工所產生的排放;範圍2(Scope 2)源於所購電力等能源的間接排放;範圍3(Scope 3)源自企業價值鏈上、下游活動的排放,如物流運輸,甚至是投資活動,屬企業的間接「隱形」排放。
現時各披露準則只有針對範圍1和2排放的強制披露要求,範圍3排放由於在數據蒐集、測量方法、時效性等方面的限制,暫時未被納入強制披露的範疇。例如在數據蒐集方面,企業難以獲得足夠的一手數據去計算範圍3的排放,即使上、下游企業能夠提供其排放情況,亦可能面對質素參差的問題,這些限制使很多企業對披露範圍3排放望而卻步。
國際間可持續發展的聲浪日高,ISSB的披露準則為制定全球劃一的可持續匯報準則奠定重要的里程碑,ISSB準則全面且嚴謹精細,如未來要求企業須披露範圍3排放,上市公司或需向服務供應商收集ESG數據,甚至會要求供應商符合一定的排放量標準,此舉有助推動上市公司以至供應商一同關注氣候變化、碳排放等議題,加大力度向「雙碳」目標邁進。
(作者為團結香港基金政策倡議經理、團結香港基金研究員)
(來源:大公報A10:評論 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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