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臨時禁制令有例可援 防止可能構成的刑事罪行
(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 馮沛賢)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以禁止四項與「港獨」歌曲《願榮光》有關的非法行為,包括在網上傳播該歌曲,無論是其曲調、歌詞或曲詞。案件已排期於明天(21日)上午10時半開庭審理。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今日(20日)接受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訪問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臨時禁制令在法律系統中有先例可援,證明可用於防止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
梁美芬表示,禁制令是一種常見的法律工具,它是法院下達的命令要求被告人停止或避免進行某種行為。她以「Intel Corp v. Hamidi」案為例作解釋,指Intel公司獲得禁制令,以阻止前員工Hamidi透過公司電子郵件系統,發送不受歡迎的信息,儘管有關行為可能尚未構成刑事罪行,但法院仍然發出禁制令,以防止有關行為繼續進行。在調查金融相關罪行過程中,警方可能向法庭申請禁止銀行執行資金轉走,即使那些行為可能還未構成刑事罪行。在騷擾和跟蹤案件中,法院經常發出禁制令阻止可能的罪行。例如,如果一個人被指控騷擾或跟蹤另一個人,法院可能會發出臨時保護令,禁止該人接近被害人,直到案件得到解決。
就臨時禁制令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梁美芬指出,必須認識到法治的核心是公平、公正和透明度。法律系統中有先例可援,證明臨時禁制令可用於防止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然而,這種行動必須在符合法律程序,並確保公民權利受到保護的前提下進行。要尊重法庭的權威,同時承認公眾有權了解何種行為可能導致法律後果,以確保公正和透明。
梁美芬認為,禁制範圍是否清楚界定受禁制的行為是重要問題。任何禁制令必須明確,以便公眾理解其含義。不確定性可能導致混淆,並可能無意中導致無辜的公民違反禁制令。因此,必須要求法律明確,並且在適用範圍上必須在保護公眾利益和尊重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在進行任何判斷或評論之前,應該等待法庭的決定,並尊重其專業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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