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生前訴江南案終審宣判 《此間的少年》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大公文匯網 記者 方俊明)被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金庸生前訴「同人」作者江南一案,迎來終審判決。記者從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獲悉,近日該院認定江南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其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168萬元(人民幣,下同)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兩家出版公司就其中的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還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則應按再版版稅收入30%支付經濟補償。

令狐沖、郭靖、喬峰是金庸武俠小說中為人熟知的人物,而由作家江南所寫《此間的少年》一書中,這些俠客成了「汴京大學」的大學生。擅自將他人構造的經典武俠人物二次創作成校園小說並出版售賣,這是否構成侵權、不正當競爭?江南以及相關出版公司為此被告上法院,該案也被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理認為,被告楊某(筆名「江南」)創作的《此間的少年》,在故事情節表達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動故事發展的線索事件、場景設計與安排以及內在邏輯因果關係,具體細節、故事梗概均不同,與查良鏞(筆名「金庸」)的作品《射鵰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鵰俠侶》(下稱金庸「四部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但整體而言,小說中的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60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無論是在角色的名稱、性格特徵、人物關係、人物背景都體現了查良鏞的選擇、安排,可以認定為已經充分描述、足夠具體到形成一個內部各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繫的結構,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該法院指出,《此間的少年》多數人物名稱、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關係與查良鏞涉案小說有諸多相似之處,存在抄襲剽竊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對其出版發行的作品是否侵權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收到《律師函》後未及時停止出版、發行,構成幫助侵權。

在上述抄襲行為被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情況下,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但《此間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時將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鵰英雄的大學生涯」,蓄意與《射鵰英雄傳》進行關聯,引人誤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繫,其藉助《射鵰英雄傳》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明顯,楊某的該行為又構成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