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社評|完善維護國安機制 築牢國安屏障

立法會三讀通過《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香港文匯報記者萬霜靈 攝)

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並設立甄別和覆核機制。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的憲制責任,此次三讀通過的條例修訂草案,有效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釋法精神,堵塞了香港維護國安的漏洞,是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國安家好,特區政府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安的制度及執行機制,築牢維護國安屏障、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穩固香港法治根基、確保香港穩定繁榮。

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是香港回歸以來「一國兩制」實踐發展的重要里程碑。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實現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成為確保香港繁榮穩定的「定海神針」。但去年10月,香港特區有關法院批准海外律師代理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引發重大爭議。在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後,去年12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有效解決香港國安法適用中的重大爭議,確保香港國安法全面準確實施。

此次三讀通過的條例修訂草案,規範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來港參加涉及國安案件的訴訟要求,訂明該等律師在參與涉及國安的案件前,必須以專案認許方式,取得特區行政長官的證明書,並加入覆核機制。這有效堵塞了維護國安的可能漏洞,是香港完善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及執行機制邁出的重要一步。

必須指出的是,無論是普通法國家還是大陸法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皆是每個主權國家的核心利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香港國安法時,就賦予了其淩駕地位和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當特區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香港國安法,特區政府應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此次法例修訂後,新機制在香港專案認許制度和維護國家安全這根本重要性及淩駕性的憲制責任之間取得平衡。目前,大部分普通法地區均無專案許可制度,更不會容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在條例草案通過後,香港的制度仍較絕大部分其他普通法地區相關安排更為開放和寬鬆,是對香港普通法優勢的穩固。目前香港有過百位資深大律師及超過1,500位大律師,香港特區居民可從中自由挑選法律代表,因此此次修訂並不會剝奪當事人委聘律師的權利,而是符合香港國安法有關尊重和保障被告人權利和自由的規定。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今年4月15日在香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23」開幕致辭時表示:「中央支持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支持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包括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進一步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執行機制,這是香港的憲制責任,也是穩固法治的實際需要。最近律政司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容許律政司就原訟法庭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而不設陪審團的案件,以「案件呈述」方式,就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是要進一步完善本地法例,嚴密維護國安屏障。特區政府提出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鞏固由治及興良好局面,香港全力維護好國家安全,增強「興」的動能必將事半功倍。

(來源:香港文匯報A06:要聞 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