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及其它境外高校可於海南獨立辦學 須設中國國情課程

港澳及其它境外高校可於海南獨立辦學。(新華社資料圖)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教育部官網昨日(23日)表示,教育部和海南省政府聯合印發了《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其適用的範圍,包括國外以及港澳台獨立設置的大學、職業院校。至於辦學學科類別,限於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四個學科中一個或多個學科。

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人、海南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回答中介紹,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是中外合作辦學模式之外的新探索。與既有的中外合作辦學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舉辦主體。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不需要中方教育機構共同參與舉辦,但中國境內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提供土地、校舍、資金等資源參與辦學。二是辦學層次。辦學機構限於實施理工農醫類學科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確有必要的可實施專科教育。三是學校治理。在決策機構人員構成、招生、教學、學術治理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

這項《規定》也表示,境外在海南獨立辦校,校長可以由境外高等教育機構選派,也可以由決策機構組織遴選。校長每年在中國居留應當不少於6個月。

另外,按照《規定》,辦學機構要開設包括中國憲法、法律、公民道德、國情等內容的課程。同時,辦學機構選用境外教材按照國家關於高等學校選用境外教材的有關規定執行。除此之外,辦學機構開展黨群活動也是按照國家關於高等學校開展黨群活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