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委指構成國安風險 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
(香港文匯報 記者 葛婷)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已排期在今年9月25日開審。黎智英早前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辯護。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底釋法,黎其後入稟高院要求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原訟庭及上訴庭批准聘用Tim Owen的決定後,前日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據黎的入稟狀披露,律政司於3月20日向法院存檔的入境處處長誓章表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已作出了決定,認為黎聘用Tim Owen在國安法案件中抗辯,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並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申請。
是次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律政司司長則被列為有相關利益人士。入稟狀指,今年1月11日,國安委曾就人大釋法召開會議並有發布新聞稿,其中提到支持政府盡快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但並未提到Tim Owen。在黎智英入稟高院要求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高院批准聘用Tim Owen決定後,律政司於3月20日存檔的入境處處長誓章才首次披露委員會在會議中作出了決定,即黎聘用Tim Owen在國安法案件中抗辯,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並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申請。
黎智英提覆核要求撤回決定
入稟狀要求法庭撤回聘用Tim Owen構成國安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的決定,以及撤回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申請的決定。
入稟狀聲稱,人大釋法說明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是國安法第47條需要認定的問題,並沒有為國安委賦予「新功能」,又稱海外律師可否擔任被告的辯護人由法庭決定,法庭亦有權決定是否取得證明書,這並不屬於第十四條下國安委的職責。如果國安委將其職權理解成可決定任何有關國安的議題,加上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將代表國安委有權決定「任何司法程序」是否涉及國安問題,屆時整個司法行政就會「倒塌」云云。
入稟狀稱,即使法庭最終裁定國安委有權作出決定,亦應有待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雖然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由於上述決定超出第十四條的範圍及國安委職責,故該決定可透過司法覆核推翻云云。
(來源:香港文匯報A09:港聞 2023/04/13)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