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順潮倡完善獲港澳身份的內地專業人士職稱評定管理辦法
大公文匯網報道,關於推動灣區人才流動,完善內地醫師取得港澳或海外身份後在內地進行職稱評定的銜接機制,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林順潮今日(3月8日)表示,國家和地方政策對於在內地出生、取得內地專業執業資格之後獲得港澳或海外身份的專業人士在內地執業時的職稱評定,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從國家法律和政策層面解決該問題符合「法治中國」建設的精神,是推進國家人才發展戰略和建設大灣區等國策的必然要求。
我國現行政策鼓勵香港、澳門籍專業人士到內地執業,並為其評定相應職稱。我國就在內地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專業技術人才的職稱評定問題已有相關規定,以廣東省為例,在廣東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專業技術人才,可按自願原則申報評審各系列、各專業職稱。申報評審職稱時,實行的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評審程序、評審辦法等與省內專業技術人才一視同仁。其中,對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專業人才,以及引進到粵東西北地區或基層一線企事業單位擔任技術骨幹的外籍或港澳台專業人才,從事本專業對口專業技術工作滿一定年限後,可根據粵人社規〔2019〕38 號文有關規定直接申報副高級或正高級職稱。
但國家和地方政策對於在內地出生、取得內地專業執業資格之後獲得港澳或海外身份的專業人士在內地執業時的職稱評定,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現在,各省市出台的職稱評定辦法文件針對的是首先在香港取得專業資格的人士,到大灣區工作時,參與內地職稱評定的問題。然而,現行政策似乎忽略了一個特定的人群,即首先在內地取得專業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其後取得香港、澳門或海外身份後再回大灣區或內地其它省市工作時,因其內地身份證已經取消,而之前的專業執業資格是以內地身份證登記,因而無法進行職稱評定的問題。
以醫師為例,據原衞生部《關於取得香港或外國居民身份證的醫師執業註冊等有關問題的批覆》(衞醫政函[2012]277 號):內地醫師取得港澳居民身份後,仍可持有內地《醫師資格證書》,在內地註冊執業。但是,相關政府部門並沒有提供註銷原《醫師資格證書》、並允許相關人員以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重新申請新的《醫師資格證書》的行政許可項目,導致該類人員雖持有有效的《醫師資格證書》,卻無法在內地參加職稱評定。
林順潮在2020年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提出了《關於內地醫生取得香港或外國居民身份的醫師資格身份證號碼變更的建議》(第 4188 號建議),國家衞生健康委在與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港澳辦商議後,在其答復中,確認了相關問題的存在,即「一些內地醫師在取得境外永久居民身份後,仍選擇在內地執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這類醫師取得境外永久居民身份後,應當註銷原內地身份證件,但由於其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上登記的是其原內地身份證號碼,因此其在辦理醫師執業註冊變更或者職稱晉升時,無法證明其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與其境外永久居民身份同屬一人,致使相關業務無法辦理,影響其正常執業。」(參見國家衞健委2020年9月9日《對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第4188號建議的答覆》)。
此問題在其它專業執業資格領域上已經在近年取得突破。以律師為例,在內地出生、以內地身份證參加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士,在取得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後,因身份信息變動,可以向相關司法局提出律師執業變更申請,註銷原律師執業證,並用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重新申領新的律師執業證;辦理證件期間執業年限不中斷;之後可以正常參加職稱評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主席令第76號,2017年修訂)第六條第三款;《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0項;《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28號,2013年修正)第十四條第一款;《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2016年修訂)第十條。)
林順潮建議中央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研究,參考司法部的相關做法,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明確在內地取得註冊醫師資格的內地人士再取得香港、澳門或海外身份後,可以申請註銷原《醫師資格證書》,並用香港或澳門永久身份證或海外身份證重新申領新的《醫師資格證書》。他還建議在廣東省和其他省市的政府許可項目中,增加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林順潮最後指出,《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等國家政策要求推進香港與鄰近內地城市在科技創新等領域的深度合作,加強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互聯互通,以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國家和廣東省推出了多項政策,鼓勵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專業資格考試並在內地執業。現行政策在某些領域卻忽略了在內地出生和取得專業資格的人士在取得香港、澳門或海外身份後回內地執業時,因身份信息改變,而需要重新申領相關執業資格並進行職稱評定的問題。專業資格和專業職稱的取得都是國家公信力的體現,是對相關申請人多年在某一領域刻的知識積累和技能水平的認證和肯定。從國家法律和政策層面解決該問題符合「法治中國」建設的精神,是推進國家人才發展戰略和建設大灣區等國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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