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家庭離婚分產 錯選地點影響人生

(大公報記者 趙建強)小別雖然勝新婚,但三年疫情無法相見,感情可能早已生變。自香港與內地全面恢復通關以來,衛達仕律師事務所(Withers)家事法律顧問團隊接收的新客戶查詢中,竟有高達一半諮詢離婚事宜是牽涉跨境婚姻。既然走到離婚這一步,法律程序或者不可避免,但是,到底是在內地還是香港辦理離婚,其實也有很大不同。

全面恢復通關以來,有律師行所接收的新客戶中,竟有一半是諮詢離婚事宜。

香港與內地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在離婚的執行上也有很多不同之處,對於離婚的當事人來說,這些制度的差異或許將會影響到他們的人生軌跡和家庭未來。衛達仕律師事務所領導香港離婚及家事法律顧問團隊的合夥人曹喬菱律師(Jocelyn Tsao)說:「對於跨境婚姻的雙方,首先要考慮的,就是在哪裏辦理離婚手續比較好。」

內地承認香港法院家事判詞

曹喬菱指出,在港住滿三年以上、有計劃長期在港居住、或財政及家庭生活與香港有密切緊密關係,都可以選擇在港離婚。而不少跨境婚姻,夫妻其中一方仍為內地居民,相信亦符合內地資格,所以很多夫妻都可以有多於一個離婚選擇地。

對於如何選擇,曹喬菱解釋,例如資產是否主要在香港,或夫妻旗下有公司在香港註冊,都可以考慮在港辦理。但假如企業營運、資產都主要位於內地,則香港未必是最適合辦理手續的地方。「如果子女在港居住、讀書,夫妻雙方對如何安排子女去向有爭議,或許在港審訊會比較好。」曹喬菱稱,無論如何,雙方可以先在香港法庭審訊,法庭會給出何處才是最適合辦理離婚的判決。

此外,本港於2021年5月通過《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草案》,並於2022年2月15日開始執行,條例訂明於香港家事法庭審判的結果,如資產、子女分配等判決,內地也會承認並按照本港法院判詞執行,對一些跨境婚姻相信也有很大幫助,毋須在內地再次「打官司」。不過曹喬菱強調,有關條例剛剛通過,至今仍未有案例,因此難言實質效果和作用。

在港離婚須做全球財產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在港離婚夫妻雙方有責任去做全球財產披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離婚及家事法律顧問團隊合夥人高崑峰律師(Billy Ko)強調,除非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否則每一宗離婚個案,雙方都需要披露最少12個月內的銀行月結單、3個月內的信用卡資料、旗下公司兩年內的財務報告,以便法庭作為雙方財產分配、贍養費等的參考,如果披露失實屬犯罪,可能面臨監禁。高崑峰說,內地似乎沒有類似要求,對一些不願披露太多個人資產的夫妻,香港就未必是最佳的離婚地點。

高崑峰強調,香港法院審訊離婚申請時對任何人、任何國籍、任何性別都會一視同仁,也不會考慮結婚地點,及是否有一方不是港人,無論雙方是港人,或均是內地人,都會以同一套準則去處理。

子女撫養權 兩地分配大不同

曹喬菱(左)表示,離婚雙方可以先在香港法庭審訊,法庭會給出何處才是最適合辦理的判決。旁為高崑峰。

在子女撫養權分配上,內地與香港原來也大不相同。高崑峰稱,據其所知,內地有時會將子女「平均分配」,例如有兩個子女,夫妻雙方會各分得一個。但香港習慣將所有子女交給其中一方撫養,「香港法庭覺得,兄弟姊妹一齊長大,互相支持會比較好」。

高崑峰強調,不太了解內地立法原意,估計內地是以「公平」原則,將子女撫養權分開給父母雙方。但他亦指出,曾經遇過一宗個案,香港法庭將子女撫養權分別交給父母雙方,只因該個案中,該家庭育有四名子女,法官覺得居住單位面積不足以同時容納多名子女,因此決定分開撫養。

婚前雙方協議 港法庭不接納

不少內地夫妻結婚前,都會簽署「婚前協議」,以決定離婚時的資產分配。曹喬菱稱,印象中內地法庭會考慮這些「婚前協議」,如果想通過香港法庭的一關,需要證明雙方簽署協議時,有足夠的法律意見,或當時有足夠的財產披露,了解對方資產狀況,法庭才會考慮。

內地共同資產定義迥異

除了婚前協議,不少富豪都喜歡成立信託,聲稱將財產留給子女,以免當作家庭資產,在離婚時也有機會需要與另一半分享。但高崑峰稱,其實關鍵在於,委託人仍然能夠100%掌控該資產,「例如男方設立信託,聲稱留給子女,若仍然可以從信託拿取金錢,法庭就會相信,男方仍然有管理權,依然屬於家庭資產,離婚時仍然要分家產。」

另外,內地於離婚案件中,會區分婚前資產、父母饋贈的資產,在分配時未必納入家庭資產中。高崑峰稱,不了解內地實際情況,但香港法庭會考慮婚姻長短,離婚時雙方年齡等去考慮,「分家產」時未必會被劃出處理。曹喬菱補充說,內地對獨立資產、共同資產的定義與香港並不太一樣,而香港通常會視乎整個家庭情況,不在乎誰的名字,是否婚前資產,全部一併處理。她強調,「香港法庭酌情權很大,會考慮種種因素情況。」

有些個案,夫妻離婚後,其中一方仍要求享受奢華的生活,法庭其實亦會考慮其中。曹喬菱舉例說,如夫妻離婚前居於一間月租十萬元的居所,離婚後法庭只會考慮,雙方資產是否足以維持該生活,而不是探討為何不能居於一間兩萬元的居所。她說:「維持原有生活標準,才是主要考慮因素。」

夫妻不成 仍是生意夥伴

內地於離婚案件中,會區分婚前資產、父母饋贈的資產。

離婚後有些人可能會反目成仇,最好天各一方,永不相見。但假若擁有一些不便分隔的資產,或許兩人仍要繼續朝夕相對。高崑峰稱,曾經有一宗案例,一對夫妻共同經營一家上市公司,法庭判決兩人需要繼續經營該企業,股權按50:50分配,婚姻不成,仍是生意夥伴。

高崑峰解釋說,該對離婚夫妻只有該上市公司一項主要資產,而且雙方都沒有足夠資金收購另一方的全部股權,法庭亦不可能因此而強迫兩人賣股,甚至將上市公司出售、清盤來分家產,因此最終要求兩人繼續經營公司。

男方出軌 不一定影響分產多寡

一些法庭劇集中,經常見到一些夫妻於離婚時,妻子指控丈夫婚內出軌,要求多分財產,但曹喬菱指出,其實通姦、婚外情等,內地或許會考慮,但在香港法院中,並不會影響法庭對財產分配的判決。

曹喬菱解釋,婚姻中出現第三者,家務做得多與少,或許內地法院會採納成為判決因素之一,但香港不然。她說:「除非丈夫花好多錢去包養另一個,購買好多金銀珠寶,另外買一間屋給第三者,法庭就會考慮應否將那些加回婚姻資產。」

高崑峰解釋,一個爛賭的男人,將家庭資金全部用於賭博,影響家庭生活,「針對自己的享受,讓全家都要捱餓」,法庭會考慮,但如果只是投資股票失利,法庭則未必會採納,除非是故意欺騙。

(來源:大公報A12:經濟 202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