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 | 人大釋法 「一國兩制」的定海神針

林至穎表示,今次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香港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受訪者供圖)

文/林至穎

12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人大常委會)審議及通過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文解釋。人大常委會依法解釋香港國安法,向香港社會各界清晰說明的立法原意。是次釋法非但無損特區的司法系統和地位,更釐清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此事反映人大釋法是「一國兩制」的定海神針,有助香港繁榮穩定,行穩致遠。

今次人大常委會釋法,無損特區的司法體系和地位。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力,危害國家安全。按照國際通則及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國安案例不允許外國律師代理,外國律師潛在國家安全的利益衝突。法院本應駁回Tim Owen來港為黎智英辯護的要求,但竟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黎智英辯護,連律政司上訴都遭到終審法院拒絕。此事反映法院香港國安法理解存在偏差。然而,這次釋法沒有直接評論是次案件,沒有批評法院,只是在釋法中釐清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沒有直接說明外籍律師可否參與涉及國安的案件,最終決定權仍然在香港政府手上。此事彰顯香港依然保留高度自治,無損司法體系和獨立地位。

今次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香港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這次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釐清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簡稱香港國安委)的地位,有權判斷和決定國家安全問題的界定,不公開工作信息,決定不接受司法复核,有凌駕香港任何組織和個人的權威。此外,人大常委會也解釋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澄清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在判斷國家安全問題的行為性質,以及證據資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需由行政長官就此發出證明書,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維持香港行政主導的傳統。此舉有效堵塞現行漏洞,行政長官依法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則更為名正言順。

此事彰顯國家積極維護「一國兩制」,人大釋法是定海神針。人大常委會迅速回應行政長官提請釋法,彰顯國家積極維護「一國兩制」。11月28日,行政長官李家超先生提交有關報告,表明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人大常委會實則第一時間處理釋法要求,11月28日收到報告,則盡快開展有關研究,並在本月底開會就妥善地釋法。這次釋法在無損特區司法獨立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依法根據證明書制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故此人大釋法發揮着定海神針的作用,足見國家積極維護「一國兩制」。

總括而言,此事是香港法律發展的重要分野。黎智英案反映香港法律界對香港國安法的了解存在偏差,但今次人大常委會及時釋法,沒有直接評論案件,只是釐清香港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無損特區的司法體系和地位,使香港政府得以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由此可見,人大釋法發揮着定海神針的作用,國家積極維護「一國兩制」。

(作者為第十四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當選人、廣東省政協委員、中石化(香港)供應鏈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