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人大釋法及時必要 維護國安築牢底線

文/洪雯

身兼香港特區國安委主席的特首李家超於11月28日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這一做法有充分的法律基礎,不僅無損香港法治、無損普通法制度、無損香港司法獨立,更有利於鞏固強化香港法治根基,保障香港法治的長足發展,對於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具有重大意義。

12月27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受國務院委託作的關於提請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的說明。29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一百三十一次委員長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作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釋法案文建議稿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了相關議案代擬稿、草案修改稿、決定草案、解釋草案等。會議決定,將上述議案代擬稿、草案修改稿、決定草案、解釋草案等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我們熱切期待釋法的結果,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釋法決定,必將有助於凝聚社會共識,更好地落實香港國安法,息紛止爭,推動香港社會穩健發展,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香港國安法實施至今已有兩年半時間,經歷了多個案件的實踐,香港原有的司法系統與特區政府對國安法的理解出現一些不同,並不罕見,現在會出現,今後在其他案件上,亦可能再次出現。重點是要如何釐清?從法理依據出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及時必要的。

立法機關釋法,本身具有正當性,而且唯有立法機關,能對立法原意做出權威解釋。回顧1997年香港基本法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進行過五次釋法,內容涵蓋港人子女居港權問題、政改程序「五部曲」、補選特首任期時長、外交豁免權問題,以及議員宣誓和資格問題。這幾次釋法令基本法有關條文涵義和界定更加明晰,鞏固基本法實施機制,推動了香港法治的長足發展。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內地同樣亦有進行釋法實踐,對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的一些條文,都進行過更詳細的闡釋,為準確、適切執行法律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依據,可體現立法機關的最高法律權威。

黎智英在此次國安案件中,聘請沒有香港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大律師,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亦有可能令過程再次出現威脅國家安全的風險漏洞,這些法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不明確範圍,並不少見,重點是要解決問題,因此本次釋法,就是要防止香港國安法在今後的執行中,再次出現漏洞,甚至走入誤區,必須要準確、全面、權威地實施。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有利於務實推動本港完善司法制度,亦有助築牢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防線,為香港開創良政善治新局面、邁向由治及興提供堅實的法律與制度保障。

(作者為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