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人大釋法無損港司法獨立 而是港法治的保障與促進

人大釋法本是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具體實施過程中的常態機制,在強調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相結合的「一國兩制」完整法治觀下,人大釋法無損香港司法獨立,而是香港法治的保障與促進。(中新社資料圖片)

文/莊紫祥

香港終審法院做出關於黎智英案外聘英國大律師程序問題的最終裁決,駁回香港律政司上訴,維持原判,也就是同意當事人繼續聘請外國律師爲其辯護。香港特首李家超同日發表聲明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釋法,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我們與香港各界對此次提請全國人大釋法高度關注。事實上,人大釋法是香港法治體系的內在要素,是化解國安風險的正當和必要之舉。

在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序中,人大釋法是維護這一憲制秩序及保障基本法全面準確實施的關鍵制度機制之一。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其司法適用過程中出現偏離立法原意及存在國家安全風險性的憲制爭議時,人大釋法是中央合法介入的規範性程序,也是中央承擔「一國兩制」憲制守護者責任的典範體現。

香港回歸祖國以來有五次人大釋法,五次釋法對於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與實施基本法起到重要的憲制性監督和指引作用。五次釋法分別對居港權問題、政制發展問題、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任期問題、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問題及公職人員宣誓制度等進行了解釋,得到包括終審法院在內的香港各方高度尊重、認同和實施。此次,在窮盡香港司法程序而無法保障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的條件下,特首提請人大釋法具有顯著的法理正當性和制度依據。

香港國安法是一部具有大陸成文法系背景的全國性法律,香港普通法對國安法有關條文和程序的解釋與適用應當注意尊重和維護國家主權權威和國家法秩序整體利益。鑑於香港「修例風波」的嚴重法治慘劇以及香港國安法的特定立法背景與規制意圖,國家安全案件在司法審判上應當具有與維護國家安全相稱的司法標準和解釋方法,而不能簡單機械地套用普通法思維和方法。

在之前的黎智英保釋案中,香港國安法官曾有過偏離立法原意的裁決,後經上訴程序而在終審法院得以糾正。此次循相同路徑而未能糾正。由此可見,香港國安法的社會普法及專業法官的培訓同等重要。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是有充分依據和指向性的,也是香港司法與法治自我完善的重要課題。

人大釋法本是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具體實施過程中的常態機制,在強調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相結合的「一國兩制」完整法治觀下,人大釋法無損香港司法獨立,而是香港法治的保障與促進。

(作者為深圳市政協委員、大灣區金融科技促進總會創會會長、香港各界慶典委員會基金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