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國安法案件絕不容外國人士介入!

文/葉文斌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嫌串謀其他「攬炒分子」勾結外國勢力,甚至協助他人逃離香港,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案件受到各界關注,因為黎智英一直被認定是頭號亂港分子;案件未正式開審,就發生了社會不能接受的事情,本港法律精英雲集,但黎智英卻不聘用,而選擇要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又引來「引入外國勢力」的質疑,相關問題在法庭處理多時,終審法院最後還是拒絕律政司申請,讓黎智英繼續聘用Tim Owen,引起極大反響。昨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增加就香港國安法相關內容納入釋法的議程,換句話說,如若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釋法,關於黎智英外聘大律師一事,將會得到圓滿解決。

社會上有部分人士不熟悉香港國安法的內容,誤會了行政長官提請釋法的行為,更誤會了人大常委會的職能,我們可以從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條文,為人大常委會可能進行的釋法找到充足的法律理據。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條,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另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從以上條文,我們至少可以看到兩大事實,其一是對於香港的國家安全事務,中央有根本的責任,即是如若在香港出現有關國家安全的事務,中央政府不會置之不理,這與中央在香港受黑暴運動肆虐時制定香港國安法,為香港止暴制亂、讓香港由亂到治的做法一脈相承。其二則是,香港特區包括司法機構都有責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今次法庭以一貫法理處理黎智英聘請Tim Owen一事,但法庭是否有充分考慮到容許外國的大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的安全風險呢?這問題可交由社會大眾去好好思考。

筆者相信,特區政府在可行範圍內,一定會透過司法手段自行解決事件,不過,早在高等法院原審時,其實律政司就已經反對黎智英聘用Tim Owen,之後上訴、「再上訴」仍然不得要領,行政長官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可以理解為在特區層面已沒有司法手段可用,亦可以理解為行政長官為了擔起其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所以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解決香港國安法相關問題之餘,也令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更為適應情況改變。

一如香港的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也歸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國安法第65條規定,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實,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以大陸法通過、只有中文版的香港國安法,最熟悉香港國安法的乃是人大常委會,最權威且能解釋到香港國安法的也是人大常委會。社會各界看黎智英一案,有人會認為黎智英可以聘用「任何律師」,但我們用常理設想,一個涉嫌勾結外國勢力的被告,在國安法案件也找來外國人士參與,若外國人士又受到外國政客干預,屆時才處理已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豈非為時已晚?經歷過黑暴運動,我們都要明白一個道理,就是預防勝於補救!

(作者為香港再出發大聯盟共同發起人、選舉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