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海外律師無監管 香港國安須補牢

在現行的制度下,如果容許海外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案件,香港無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私隱的保密規定。(香港文匯報資料圖片)

文/黃冰芬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7日聽取了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受國務院委託作的關於提請解釋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議案說明,這意味着有關香港國安法釋法進入到會議議程。筆者歡迎和支持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有關條例釋法,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義務,這可從根本解決問題,有利香港貫徹落實國安法。

2022年11月28日,香港終審庭拒絕批出律政司就國安法被告人黎智英聘請海外大狀一事的上訴申請,行政長官當日即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是香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的最有效方法,更是體現「一國」先於「兩制」的最佳示範。

近日不少媒體出現多篇文章認為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一事無須交由人大釋法,由香港自行解決便可;亦有指是次事件屬「非必要釋法」,若人大常委會就此作出解釋會影響香港普通法制度的觀感;更有指釋法內容範圍狹窄,質疑釋法的逼切性及必要性。上述言論明顯為黎智英「保駕護航」,同時為阻撓人大正當釋法而作出的無理言論。

事實上,在現行的制度下,如果容許海外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案件,香港無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私隱的保密規定。基於這些潛在風險,這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實在有必要就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作出解釋,以釐清上述問題。

香港人對於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的誤解,源於在基本法下,特區行的內部法制是回歸前一直採用的「普通法」(Common law),但在憲法層面國家行的卻是香港人不熟悉的「大陸法」(Civil law)。通過人大釋法,有助香港人認識兩種不同的司法制度,更能讓香港人清楚何謂「一國兩制」,並學會尊重「一國」先於「兩制」的憲制秩序。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憲法》授權下,具有全面而不受限制的釋法權,香港政府在有需要的時候應主動向人大提出釋法的要求,不能因部分人的政治偏見及對普通法的執著而作繭自縛。

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兩年多,對維護香港秩序和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不單撥亂反正,法治亦得到鞏固。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人大常委會現時能迅速就香港國安法作權威的釋法,不但有助釐清及正確理解香港國安法,而且確保「一國兩制」能夠貫徹落實行穩致遠,實在是香港穩定繁榮的必要之舉!

(作者為第十四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當選人、香港再出發大聯盟總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