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提請人大釋法 盡快解決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

黎智英案作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重案,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如果以修例方式處理,可能只起着亡羊補牢的效果,爭議仍然存在,更牽涉到無法解決香港法庭在處理基本法及國安法時可能產生的衝突。(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

文/陳振彬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早前獲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為代表。律政司對此表示反對,認為關係到香港國安法的重大案件不應由外國律師參與辯護,行政長官也為此向全國人大提出釋法請求,這是對香港特區的負責任表現,也是對國家安全的高度重視,可以說是行政長官應有之責,同時顯示了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需要服膺於國家主權的做法。

行政長官提釋法是對香港負責

香港社會最近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不少討論,主要圍繞香港是否有能力自行處理外國律師參與國安案件上,也沒有觸及「香港應否容許無本地執業資格的外國律師或大律師處理國安案件」這個核心問題,更忽視外國律師處理國安案件有可能涉及洩露國家機密,或外國勢力藉此插手國安案件等相關風險。人大常委會釋法不單止為了處理法律問題,更重要的還有堵塞香港法律制度以及國安法執行機制上的漏洞。因此,釋法不只具有正當性,也具有必要性,是對香港負責任的做法。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解決問題

黎智英案作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重案,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如果以修例方式處理,可能只起着亡羊補牢的效果,爭議仍然存在,更牽涉到無法解決香港法庭在處理基本法及國安法時可能產生的衝突。這正是外國勢力企圖通過黎智英案達到破壞香港國安法的目的。也就是說,就黎智英案而言,特區政府可以說已窮盡司法程序,最後才以行政長官提請全國人大釋法的方法,作為現有法律框架下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

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最高原則

維護國家安全這個概念,當社會尚沒有接觸到真實個案的時候,往往流於對字面的理解,黎智英案的出現才引起不少討論和分析,其中主要的論點指出,對黎智英案的爭議,不只暴露出外國律師可以參與本地國安案件的漏洞,也顯示出批准黎智英聘請外國大狀卻未能充分顧及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與實施邏輯的繆誤。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社會各界人士對黎智英案提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隱患深感擔憂並非沒有道理。

必須釐清法律條文不清晰之處

提請釋法不光是為了解決黎智英案中的法律問題,更是為了國安法得到長期有效的實施,如此才能確保香港法院日後能依據相關解釋,處理、迴避,以至消除這些可能出現的衝突。釋法有助於釐清法律條文對國安法的不清晰之處,為香港廣大市民明確國安立法的原意,為司法機構獨立審判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讓外國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審訊是扭曲了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涉及重大的法律原則問題,人大常委會有權主動或在香港的提請下釋法。這也是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的原因。

中央高度重視行政長官的建議

國安法是人大常委會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而制訂的法例,黎智英案牽涉到外部勢力的敏感性,更不應由海外大律師參與。如果人大常委會發覺國安法的原意受到挑戰,必會透過釋法糾正錯誤。可以相信,中央對行政長官提出的釋法建議一定會高度重視,並在適當時機會作出處理。

堅決支持人大釋法

香港國安法既然面臨黎智英案這樣的挑戰,妥善解決好關係到維護「一國兩制」在香港長遠實施的大局。而這段時間來,社會對提請人大釋法,堵上有關國安法的法律漏洞已形成廣泛共識,輿論也提出了確保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事實上,人大釋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對於鞏固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意義重大。因此,堅決支持人大釋法為香港解疑釋惑,息紛止爭,是推動香港未來繼續向前發展,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達的重要舉措。

(作者為港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香港潮屬社團總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