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堵塞國安漏洞 人大釋法合理

香港國安法是香港市民美好生活的最佳保障,當年出台之後一舉扭轉社會亂局,在香港由亂到治的過程中起了巨大的作用。(香港文匯報資料圖片)

文/冼漢廸

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力危害國家安全,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代表其出庭辯護一事,行政長官、國安委主席李家超早前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希望厘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筆者認爲特首的做法合法合理,並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盡早討論有關議題,令港人能更全面地了解香港國安法。

筆者認爲,特首作爲國安委主席,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香港國安法的解釋和執行的問題,可引用基本法第48(2)條中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的職權,直接提請人大釋法,是履行其職責。再者,香港國安法中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完全可以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整體設計,審議行政長官的提請及就有關條文作出解釋。

筆者認爲,在「一國兩制」的設計下,就基本法而言,終審法院案例表明,人大常委有權解釋基本法。該權力源自《憲法》第67(4)條及基本法第158(1)條,並且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人大釋法可以「闡明或補充法律」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但基本法第158條指,釋法「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亦充分尊重香港在「一國兩制」中「兩制」的自主性。

以黎智英案而言,涉及勾結國外勢力的因素,案件具體有高度敏感性,如允許其聘請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將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故此特首是次提請釋法有其必要性。與此同時,基本法第35條規定「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故此,特首提請釋法並不影響當事人聘請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

香港國安法是香港市民美好生活的最佳保障,當年出台之後一舉扭轉社會亂局,在香港由亂到治的過程中起了巨大的作用。筆者認爲,目前正是香港由治及興的關鍵時刻,眼下風雲多變的國際局勢下,香港國安法的重要性不但沒有減低,反而更加重要,筆者希望社會各界能堅決維護香港國安法的權威,支持釋法,厘清問題,堵塞漏洞,為香港實現「由治及興」團結力量。

(作者為第十四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當選人、互聯網專業協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