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評|連鄒幸彤都「估唔到」的判決說明什麼?

文/卓偉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因發文呼籲市民參加被禁止的維園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遭判囚15個月。鄒及後上訴,高等法院昨日裁定其上訴得直,定罪和判刑都撤銷。這個判決不單令外界嘩然,更連鄒幸彤在法庭聽取裁決時,亦難以置信地表示「估唔到」。

法庭向社會傳遞錯誤信號

一個連上訴人都「估唔到」的判決,說明了什麼?說明這個判決出乎外界意料,法官提出的理據更令人摸不着頭腦,包括認為當局因疫情就集會發出禁令,卻沒有「考慮其他措施或條件的可行性」,因而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故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云云。言下之意,豈非當局發出禁止令後,還要專門為「支聯會」提供方便、助其繼續舉辦所謂「集會」,否則有關禁止令就缺乏合法性,請問當中邏輯何在?

特區政府在疫情下依法對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具有堅實法理基礎,「支聯會」堅持舉辦違法集會,鄒幸彤在明知犯法情況下繼續煽惑他人參與,違法事實確鑿。現在法庭的判決卻將違法集會變合法,並以此作為鄒幸彤脫罪的理據,完全是匪夷所思,也向社會傳遞錯誤信號,律政司理當提出上訴。事件也令外界思考,對於法庭一些不合理的判決,尤其是涉及政治案件的判決,除了上訴之外還有沒有其他辦法加以糾正,以更好地彰顯法治。

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一案,案情其實十分簡單。「支聯會」在2021年無視疫情風險和「限聚令」,堅持舉辦維園集會。警方一早已經向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保安局和警方亦一再重申不可參與、宣傳或公布有關集會。不論是集會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又或是警方已經發出反對通知書,「支聯會」發起的毫無疑問是一場非法集會。儘管當局已經表明立場,但「支聯會」以及反中亂港勢力仍然大肆宣傳、鼓動市民參與,當中包括鄒幸彤,最終導致在多區出現市民無視禁止令參與違法集會,警方隨即將鄒幸彤等人拘捕。

鄒幸彤有否觸犯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關鍵是該集會是否非法,而她又有否煽動他人參與。對於後者,其煽動他人證據確鑿,根本不容抵賴。至於該集會是否違法,也是毋庸置疑。先不要說在疫情下,政府已經根據第599G章禁止大型集會活動,而警方亦已發出反對通知書,不論主辦方是基於什麼原因,繼續舉辦集會都是公然挑戰法律,當中並沒有爭議之處。

但現在法庭的判決卻「另闢蹊徑」,指除了禁止集會,證據並不顯示警方有按《公安條例》履行主動責任,考慮是否有其他措施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由於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故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

這個判詞十分奇怪。首先,有關禁令是源自法律授權,在疫情期間已經廣泛行使,為什麼法庭現在反過來質疑禁令?而且,法庭指警方沒有「考慮是否有其他措施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原因是「支聯會」當時已表明願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防疫要求,例如限制入場、分散地點、用「安心出行」等等,但警方並無「認真考慮」。

這個說法有兩個問題:一是法庭有何證據證明「支聯會」真心願意服從合理防疫要求?恰恰相反,「支聯會」堅持在疫下舉辦集會,甚至不斷擴大規模,已經是在破壞抗疫工作。至於所謂「合作」,看「支聯會」以往的所為已知這只是託辭,「支聯會」何時與警方合作過?

其次,法庭指政府沒有「認真考慮」「支聯會」的要求為其提供方便。這難道說警方否決「支聯會」的集會申請後,還要設法協助「支聯會」另找辦法舉辦集會,以至為集會提供方便,否則就不應禁止集會舉行。法庭是否這個意思?如果是這個意思,這就是一個荒謬的判決。

未考慮「支聯會」及集會性質

「支聯會」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是一個以推翻國家執政黨為宗旨的反中亂港組織,多年來策動大量針對國家針對特區政府的行動,最終亦因其反中亂港本質而解散收場,對於這樣的反中亂港組織,其舉辦的針對國家集會,本來就不應讓其舉行;更何況是在疫情之下、在政府引用法例禁止集會的情況下,「支聯會」以及鄒幸彤不但堅持舉辦非法集會,更公然煽惑大批市民參與,這是公然挑戰法律,更是公然挑戰香港國安法,警方否決其集會申請有理有據,也沒有需要為其舉辦非法集會提供任何方便。法庭以此質疑警方決定,並判鄒幸彤上訴得直,理據完全難以令人信服,更沒有考慮到「支聯會」以及集會的性質。這樣一個判決,難怪連當事人鄒幸彤也高呼「估唔到」,原因是判決實在與外界觀感有太大差距,令外界難以接受。

律政司理當上訴糾正有關錯誤判決,以免對反中亂港勢力傳達錯誤的信號,以為可以利用司法挑戰香港國家安全。香港已經進入國安法時代,各項制度已經完備,但制度始終要靠人去執行,如果法庭屢次作出與維護國安不符的判決,這對於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顯然是一個漏洞。

(作者為資深評論員)

(來源:大公報A14:評論 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