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香港國安委當依法履職 盡快撥亂反正

文/林至穎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辯護,但最終遭到終審法院駁回拒絕。終審法院就黎智英聘請外國大狀一案的判決,未能正確理解國安法的憲制地位,偏離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對法律的準確實施構成重大挑戰。

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是(簡稱香港國安委)中央政府在特區設立,並授權依法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權力的權威機構,統籌領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事務,具有特殊凌駕地位。香港國安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特區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含義包括對執行特區國安委決定的行為,不得提起任何訴訟。其職責包括推進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如今法律系統的判決危及國家安全,香港國安委當勇於任事,維護國家安全。

行政長官兼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李家超依法履職,已於11月28日向中央提交報告,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關決定彰顯了國安委的憲制地位和角色,對確保國安法全面準確實施,堅定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關鍵作用。如果律政司提出案件審訊的延後申請被駁回,香港國安委應撥亂反正。

(作者為廣東省政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