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社評|司法機構有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高等法院早前批准黎智英觸犯香港國安法案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律政司不服決定並多次上訴,終審法院今日處理律政司的上訴許可。本港不少法律專業人士認為,按照國安法的特定性質和立法本意,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不適宜由外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本港司法機構有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相信在大是大非問題上會清楚了解國安法立法本意,承擔起應盡責任。如果出現允許外國律師處理國安案件,說明香港司法制度還存有殖民文化的殘留。本港社會各界不希望出現司法機關不能夠維護國家安全的局面,否則本港司法制度就需要檢討以至進行與時俱進的改革,挽回公眾信心,保障香港由治及興的良好局面。

有法律界人士指,允許外國律師來港處理黎智英國安法案,存在外洩國家機密的隱憂,也給予外部勢力干預香港司法的機會,帶來難以估量的國安風險。香港國安法的立法本意清晰明確,就是要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保留最終解釋權。

香港國安法第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毫無疑問,司法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上責無旁貸。外國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審理,不符合香港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立法本意。司法機關應立足維護國家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大局,消除一切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風險,中央和香港公眾共同期盼並且相信司法機關能負起責任。

在「一國兩制」制度框架下,香港特區擔負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職責,這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區最大程度的信任,但中央政府並不會因此放棄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責任和權力。中央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總兜底人」,有完善制度和充足途徑維護國家安全。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香港特區政府或中央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作出這一規定,正是考慮到,對於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可能會出現特區執法和司法機構難以管轄的情況,中央就有必要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有法律專業人士指出,如果處理黎智英案出現重大國安風險,中央當然不會坐視不理,不排除按照制度安排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釋法一錘定音,撥亂反正。

香港與世界不少國家和地區都實行普通法,而多數普通法國家和地區對外國律師在本地執業設有嚴格限制,更不會允許外國律師處理與本國國安法有關的案件,其根本原因在於維護司法主權,防範外國勢力干涉。有本港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允許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說明香港司法制度還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綜觀所有前英國殖民地即現在的英聯邦國家,包括澳洲、新西蘭、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南非等地,已經不再容許英國的大律師到當地出庭。香港雖然已經回歸祖國25年,仍然沿襲港英管治留下來的慣例,允許英國大律師來港參與訴訟;但在涉及國安法的案件審理中允許外國大律師參與,顯然是不能接受的。

本港法律界人士認為,外國律師對香港國安法了解不足,甚至會以「人權自由」為幌子凌駕香港國安法,誤導本港法庭作出不利維護國家安全的裁決。為防範出現法庭錯判、誤判的不理想情況,律政司有必要檢視現有法律及司法制度,尤其檢視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授權法庭批准外國律師來港出庭的不合時宜的條例,以利更有效保障本港司法獨立、維護國家安全。

(來源:香港文匯報A06:要聞 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