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 | 外籍律師參與黎智英案或影響香港司法未來發展路徑

/施榮懷

對於黎智英涉違國安法聘用英國大律師這一事件,筆者認為維護國安為重中之重的工作,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不適宜由外籍律師辯護。

首先,涉違香港國安法的每個案件都可能影響到日後香港地區司法發展的路徑,因此,對每個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每一個環節都要非常慎重,更何況黎智英此次案件是香港高等法院首次處理勾結外國勢力的罪名,必須謹慎對待。外國法官作為辯護律師時,極可能根據經驗引用一些外國案例混淆視聽,擾亂香港法律秩序,進而對香港司法未來發展有不好的引導。

第二,不能忽視國安法的特殊背景。對於香港特殊的社會、政治、憲法背景,外國律師未必了解,同時其沒有處理過國安法案件。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的特殊性,香港國安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而制定,英國的國安法則是根據普通法、國際人權公約和歐盟法律制定,故海外大律師對香港國安法案件的貢獻必然有限。且香港並不是沒有合資格的律師,此案已有香港本地律師參與,因此提出上訴反對。

第三,考慮國安法立法初衷及精神。黎智英聘用英國大律師此行為違背國安法立法初衷及精神。在跟蹤此案發展到這個節點已經不難看出,此案的關鍵已經不僅是聘用外籍律師的問題,法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大律師的理由是透過該律師提供有關人權的法律知識,黎智英再一次利用所謂的「人權」來影響香港日後法律發展的走向,然而2019年香港「黑暴」這堂國家安全課,早已經讓香港同胞從美國所謂的「維護香港的民主、人權、自由」口號中清醒,必須明確此次案件並不是在「尊重和保障人權」與「保障國家安全」做出權衡,不應混淆視聽,從而影響香港司法未來的發展路徑。

(作者為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