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狀處理國安案 各界析4大風險

黎智英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定於12月1日開審。(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

(香港文匯報 記者 黃書蘭、藍松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將於下月1日開審,高等法院法官上月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辯護,律政司提出上訴,日前被上訴庭駁回。多名香港法律界、政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揭示有關安排的4大風險,包括不利於香港法律發展,英大狀無法協助法庭,案件審理過程有危害國安的風險,不排除會有人趁機破壞社會安寧、損害公眾利益等。 

風險1:國安法本地要素強 不宜參照外國案例

現在是香港國安法實施的初期,黎智英案對未來相關案件的判決將會產生極大的影響。有政界、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若容許非香港執業的英國大律師為涉及勾結外國境外勢力等案件辯護,不排除其會援引有利於黎智英的國外案例做辯護,有可能誤導法官最終依據外國的價值觀或邏輯作出裁決,有礙國安法的發展。

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講師黃汝榮表示,按照普通法制,每一宗案件的辯護律師都會引經據典來說服法庭接受自己的論點,引用的案例愈多,法庭就會愈容易接納論點。然而,在這件案件中,不排除Tim Owen會援引有利於黎智英的國外案例,從狹義的角度為黎智英的言論自由辯護。

他強調,每個國家的國情、歷史背景、民族意識等都不相同,若盲目將英國的言論自由等標準強加於香港,是一件極為危險的事情。「香港國安法任何時候都應將『保障國家安全』作為首要目的和出發點,不應與外國的國家安全價值觀接軌,其他國家的做法不應也不能成為參考。」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法律界選委、執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為落實司法獨立,顯示對本土所培養的法律人才的信心,澳洲等多個英聯邦國家在脫離英國殖民地獨立後,都已經不再容許英國的大律師到當地出庭。然而,並非英國殖民地的香港,在回歸祖國後,《法律執業者條例》至今仍一直保留着授權法院批准在香港以外執業的大律師來港出庭的條文。

他認為要進一步達至真正的司法獨立,有需要檢討、考慮廢除這種暫許非本地執業的外國大律師來港出庭的制度,尤其要盡快將香港國安法案件排除在「專案認許」之外。

立法會議員、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表示,香港國安法事關維護國家安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以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黎智英案絕非一般普通案件,故若有非本地執業的外國律師獲法院特殊批准為香港國安法打官司,將不利香港國安法的準確落實。

他指出,香港近年面對來自外部勢力的國家安全風險,若然再特許沒有本地執業資格的外國大律師以外國案例為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的被告辯護,有可能誤導法官參考外國的價值觀或邏輯作出裁決,有礙法律的發展,損害公眾利益。

明文規定勿輕易引用他國經驗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香港國安法有明確條文表明須考慮國際人權公約並不代表公約可凌駕國安法之上。所有國安法也有其個別獨特的地方敏感性,因應不同的政治、文化、社會、及歷史背景而有所不同,不能輕易引用他國或其他地方之經驗為絕對準則;例如現正在英國議會審議的英國國安法條文極為嚴苛、定義模糊和違反最基本人權,拿英國人這一套應用於香港未必有幫助。

風險2:不諳中文欠本地經驗 不適合處理國安案

香港國安法以中文立法,英文版本只作參考。有政界、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若海外大律師本身不懂中文,亦不了解中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更非在港執業,明顯不適合在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中出庭。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香港國安法以中文立法,就算坊間的英文譯本亦僅能視作參考之用,不能作準,始終中英翻譯有可能有失真情況出現,加上香港國安法條文涉及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方針等均為香港獨有,故若海外大律師本身不懂中文,亦不了解中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更非在港執業,則明顯不適合在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中出庭。

她舉例說,若香港國安法案件的有關控罪涉及發布煽動刊物,而有關刊物是以中文所書寫的,甚至包括廣東話俗語,不懂看中文的外籍大律師必然無法理解,只能依賴英文譯本在法庭爭拗有關刊物的內容,不排除因譯本的翻譯與原意有所出入,而導致法院誤信控罪存在疑點,故就相關案件的性質而言,根本不適合由外籍大律師擔任辯方代表。

港產大律師可勝任

龔靜儀強調,香港有多達約1,600位執業大律師,人才濟濟,其中多很多人同時擁有本地及英國的執業資格,甚至兼具控辯出庭經驗,完全有足夠能力擔任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的辯方代表。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執業律師黃英豪表示,香港國安法不是一般本地法律,而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旨在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中國的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而整部法律均由中文寫成,以中文為準。因此,若外國大律師不懂中文,又不熟悉中國法律體系、香港國安法立法原則及立法原意,將難以正確理解和詮釋有關這部特殊的法律。

風險3:英律師接觸機密 或「義務」告知所屬國

多名政界及法律界人士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允許來自外國的律師辯護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存在諸多潛在國安風險,不能排除有關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會接觸到國家機密內容,亦不排除律師鑽空子刻意引導香港法官偏頗理解香港國安法,從而影響裁決,導致無法貫徹落實國安法保障國家安全的目的,因此不得不提高事件在國家安全方面的風險評判。

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講師黃汝榮指,英國有一條普通法罪行,即包庇叛國罪。若有證據顯示,有外國反華勢力可能曾通過代理人與黎智英相勾結,而Tim Owen在代理此案過程中,或會接觸到與英國國安層面相關的證據細節。根據英國法律,他有義務告知英國政府,但他若這樣做,不僅違反了香港證人的保密原則,更會對中國國家安全帶來風險。

大律師丁煌表示,黎智英案件牽涉國家安全,倘聘請來自英國的律師為其辯護,在國家安全層面上存在一定隱憂。有關律師在參與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的過程中,可能需要接觸國家機密內容,這將難以貫徹國安法保障國家安全的目的。為防出現國家安全隱患,須小心處理。他指出,自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包括英國在內的外部勢力不斷對香港國安法指指點點,甚至以「政治掛帥」的態度抹黑香港國安法,如律政司早前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出任黎智英等人被控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的案件的主控官,就被英國政府施壓,甚至被英國外相藍韜文形容為「唯利是圖」「僱傭兵」等,最終被迫放棄擔任該案主控。

丁煌認為,Tim Owen是次為黎智英辯護,英國政府及政客均雅雀無聲,可看作「默許」,足見英國政府的「雙重標準」,更令人懷疑有人擔任黎智英辯護律師,其背後或有目的,為國家安全帶來巨大隱患。

風險4:疏漏誤差被炒作 將損社會安寧

多名政界人士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涉及國安法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會影響香港市民對國安法的理解,一旦判決與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違背,不排除再被別有用心者利用,令香港社會再次掀起風波,破壞社會安寧,最終令公眾利益受損。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梁熙指出,涉及國安法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影響社會對國安法的理解,一旦有關的判決與立法原意違背,不排除會被別有用心者利用,令香港社會再次掀起風波,破壞社會安寧,最終令公眾利益受損。

他指出,黎智英案是有關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理應盡可能杜絕任何可被外國勢力再借機干預及炒作可能性,而過去已有外國勢力藉有關議題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先例,香港更應對此嚴加防範。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表示,在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時,必須每一個細節都要小心處理,從而令公眾安心。外國來的律師不清楚香港的社會環境、不了解中國國情,難以令人信服可以處理此類案件,更會嚴重危害外界及市民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她不排除會有別有用心者,利用案件處理過程中的疏漏,再掀風波,破壞香港來之不易的安寧,認為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都應由中國籍本地律師處理,才真正符合大眾期望。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李梓敬擔心在審理涉及國安案件過程中,若釋放過多同立法原意違背的信息,有可能誤導市民偏頗理解香港國安法,不排除會有別有用心者以此為藉口再掀風波,破壞香港來之不易的社會安寧,這對維護公眾利益百害而無一利。

(來源:香港文匯報A07:要聞 202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