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首引反恐例 10人被控串謀殺警

2019年12月,亂港組織「民陣」舉辦遊行前夕,警方在全港各區突擊搜查搜出步槍、手槍、爆炸品及彈藥等。圖為警方事後在記者會展示相關武器。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報道,2019年12月,亂港組織「民陣」舉辦遊行前夕,警方在全港各區突擊搜查搜出步槍、手槍、爆炸品及彈藥等,以及兩個共重10公斤的土製炸彈等違禁武器,警方共拘捕13人,他們涉嫌在軒尼詩道準備炸彈串謀殺警,被控12罪。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控告其中10人「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該罪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各被告另被控串謀謀殺等罪,昨日於東區裁判法院作提訊,裁判官將案件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

13名被告包括黃振強(22歲,無業)、吳智鴻(24歲,工程人員)、張俊富(22歲,學生)、張銘裕(20歲)、嚴文謙(21歲,學生)、蘇緯軒(19歲,補習教師)、彭軍壕(33歲,無業)、蔡凱明(21歲,倉務員)、陳玉龍(28歲,維修技工)、李家田(24歲,電影製作員)、賴振邦(29歲,技術員)、鍾雪瑩(29歲,女設計師)及許湛榮(24歲,物業管理助理)。其中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是「12逃犯」案當中的3名被告。

裁判官劉淑嫻應控方申請,將被告蘇緯軒的串謀謀殺、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和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拒捕3罪,被告彭軍壕的「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被告蔡凱明的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意圖危害他人生命或財產罪,以及被告陳玉龍的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和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兩罪,一同交付至高等法院判刑。同案其餘被告則交付高等法院審訊。全部人續還押監房看管。

案情指,10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與林銘浩(音譯)、梁靖熙(音譯)及張健信(音譯)及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地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交替控罪則指上述10人在同一期間串謀他人非法或惡意製造爆炸品,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導致爆炸而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串謀謀殺罪指,上述10人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林銘浩、梁靖熙及張健信串謀謀殺香港警務人員。

另外,黃振強及張俊富被控於上述日子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一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任何物品,即兩盒煙火。蔡凱明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教唆吳智鴻及賴振邦製造兩個引爆器,意圖危害或容許他人藉以危害生命及財產。

(來源:香港文匯報A04:要聞 202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