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何韻詩等6被告表證成立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612基金」案6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圖為早前市民到稅務大樓請願,要求徹查「612基金」逃稅。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有「黑暴基金」之稱的「612基金」(下稱「基金」),6名信託人及幹事包括陳日君、吳靄儀、何韻詩、許寶強、何秀蘭、施城威,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受審。控方完成傳召所有證人及呈上所有證物及文件,包括有各被告代號的基金會議紀錄,表示「有好多證據」證明該基金是「社團」以及各被告為「幹事」。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6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10月26日結案陳詞,以及繼續處理雙方的法律爭議。

控方昨日讀出駐警務處國安處警長蔡健章(音譯)的書面供詞。蔡負責調查涉案銀行戶口及稅務紀錄,其中「真普選聯盟有限公司」戶口有10.3萬宗交易,總存款額為4.53億港元。嚴官關注金額與控方開案陳詞的2.7億港元有別,控方解釋指總存款是將跨行轉賬數目計算在內,扣除後的淨存款為2.7億元。

控方指出,以「提交物料令」取得的多份「612基金」會議紀錄,載有各被告的「暱稱」,包括「M」及「Margaret」是指吳靄儀;「許寶」及「PK」是指許寶強;「Denise」、「HOCC」等是指何韻詩;「樞機」及「陳樞機」指陳日君。辯方稱,只會承認會議紀錄及當中內容真確,但不會進一步承認文件中的「暱稱」是指哪一名被告,又稱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回應指,希望法庭能整體考慮案件。

辯方庭上則爭議控方能否證明「612基金」屬《社團條例》下的本地社團以及被告為基金幹事,又以「治喪委員會」及「家庭聚宴」等為例提出質疑。

嚴官反駁辯方就「社團」提質疑

裁判官嚴舜儀指出,明白《社團條例》就「社團」有釋義,但該釋義「相對扼要及簡單」,控方目前倚靠該釋義所指「一人以上的組織、不論宗旨」,當然會有很多組織表面上符合此釋義, 但條例還有列出很多種不同組織可以豁免登記,例如小學生辦音樂學會能獲豁免。

至於辯方舉例提出的治喪委員會,嚴舜儀認為,委員會的組成並非「有宗旨」而是為了「辦一件事」,因此不認為是社團,而中秋節家宴屬家人之間的聯誼,故不認為是有「共同宗旨」的組織。

冀雙方書面陳詞詮釋「社團」「幹事」

嚴舜儀指出,判斷要視乎證據,「有啲(情況)可能模糊」,但本案有相當多證據。雙方有各自演繹,希望控辯雙方撰寫書面陳詞時處理社團定義詮釋,及提供案例予法庭參考,在法律上應如何詮釋「社團」和「幹事」,以及為何需要這個條例。

在前日的聆訊中,控方披露該基金成立有其政治目的,包括資助形容香港修訂《逃犯條例》為「惡法」的台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及到海外游說制裁特區政府以至中央官員的「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等,而各被告積極參與基金運作,擔當了不同角色和職務。在修例風波期間,涉案者明確提到要將政治訴求提升至「國際層面」,部分人在街頭籌款時更高呼「港獨」口號。

(來源:香港文匯報A04:要聞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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