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手落鑊|「羊村」惡意洗腦 5黑暴發布煽動刊物罪成
(香港文匯報 記者 葛婷)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頭目於去年出版涉煽仇縱暴的3本「羊村」系列繪本,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及控告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5人否認控罪受審,案件於早前審結,法官郭偉健昨日裁定全部被告罪名成立,這是首宗涉發布煽動刊物罪,經審訊被法庭定罪案件。郭官針對辯方指稱有關控罪「違憲」及限制言論自由作出反駁,並表示假資訊、政治宣傳等可令人拒絕信任甚至憎恨政府,引起社會動盪,煽動罪更應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工具,《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權利施加限制實屬必要,而在施加限制與社會利益之間已經取得合理平衡。法院有必要維護國家安全,防止暴亂再次發生,以維持「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保障巿民的福祉。
被告依次為黎雯齡(26歲)、楊逸意(27歲)、伍巧怡(28歲)、陳源森(25歲)及方梓皓(26歲)。5人報稱是言語治療師,案發時分別為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和委員。他們面對一項控罪,罪名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該控罪)。
郭官昨日在判詞中指出,控方指第一被告至第五被告人之間,以及與黃凱晴及其他人施行協議,從2020年6月4日(即第一冊繪本發布之日)起直至2021年7月22日他們被捕之日期間,以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名義,安排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該控罪所述的3冊《羊村系列》繪本,而該3冊繪本具該控罪所述的煽動意圖。
郭官表示,根據法庭分析,涉案3本繪本均有煽動意圖皆屬煽動刊物。煽動意圖並非單單源自文字,而是這些文字在兒童腦海中所產生的效果。各被告身為工會理事,協同參與發布繪本,干犯發布煽動刊物罪。郭官認為,3本繪本最大問題在於向讀者,包括兒童,並形容讀者為羊,而會傷害他們的是比喻成狼的香港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
被告否定中央 護國安須設限
辯方此前在庭上聲稱,各被告被控的控罪「違憲」,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有發表、言論、出版及/或進行文學藝術創作及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不符,故應完全廢止該控罪作「補救」。
郭官在判詞中指出,香港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經歷長久的社會動亂,逾萬人參與「極之暴力」的行為,鼓吹「港獨」及「自決」等信息,顯示他們「不認可中央對特區的主權」。雖然社會已平靜下來,但暴亂者只是走向地下,政治形勢「表面上平靜,但內裏反覆無常」,故有必要維護國家安全,防止暴亂再次發生,以維持「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保障巿民的福祉。
郭官表示,為了保障國安及維持公共秩序,本案控罪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權利施加限制實屬必要,亦沒有跡象顯示此限制未能平衡社會利益,裁定控罪合憲。
他指出,現時不只武力可威脅領土主權,假資訊、政治宣傳等亦可令人拒絕信任甚至憎恨政府,引起嚴重社會動盪,煽動罪更應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工具,而非裁定其「違憲」,而煽動罪的重要之處在於如何在任意限制和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條文清晰明確 符人權法規範
至於控方需否證明被告具意圖煽動暴力或社會動亂,郭官認為,《刑事罪行條例》定義的煽動意圖沒有訂明煽動暴力是必要元素,沒有基礎詮釋被告必須有意煽暴,而控罪中「憎恨、藐視、惡感、不滿」等字眼並不空泛,普通人能清楚理解,符合人權法所訂明的「依法規定」原則。法庭裁定各被告人均具煽動意圖發布繪本,被告人之間的串謀行為毫無疑問在他們被拘捕前仍未結束,而他們的串謀行為不只是刊印繪本,還包括發布、分發和展示繪本。由於該控罪並沒有檢控時限,所有被告人就其所面對的控罪 罪名成立。
涉《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的判刑案件
◆攬炒政棍譚得志在街站煽仇縱暴宣「獨」,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成,判囚21個月(總刑期3年4個月)
◆文員曹雪芯與17歲黃姓男生設計、印製及派發「港獨」傳單,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分別判囚13個半月及判入更生中心
◆物業管理經理蔣頌生張貼及管有侮辱、恐嚇審理唐英傑案主審法官的海報,承認4項展示煽動刊物罪及1項管有煽動刊物罪,判囚8個月
◆「黃店」「初凝·芝茶」兩名女負責人,煽仇搞敵對及對抗政府抗疫,承認一項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判囚6個月至7個月
◆「監獄常客」古思堯受審後被裁定一項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成,判囚9個月
裁定控罪「合憲」部分要點
1.雖然《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使用了 「憎恨」、「藐視」、「離叛」和「不滿」,但這些概念並不是如此含糊不清或有欠具體
2.法庭認為法律確定性的程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所訂明的「依法律之規定」的要求
3.法庭信納將煽動行為列為刑事罪行顯然是貫徹一個正當的目標
4.藉《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將煽動行為列為刑事罪行與該正當目標有合理關聯,這一點是毋庸置辯的
5.就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公共秩序而言,《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權利施加限制實屬必要
6.為了達至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公共秩序的目的,上述條例並沒有施加超出所需的限制,以規限言論出版等自由的權利
7.沒有跡象顯示,在施加該等限制與因而獲得的社會利益兩者之間沒有取得合理平衡
5黑暴「援兵」最少囚3年 法官:礙警執法要加刑
2019年11月,一批黑暴分子在油尖旺掀暴動攻擊警方防線,企圖「營救」被包圍在理工校內的數千暴徒。在其中一批涉尖沙咀暴動的5人中,28歲女物業管理員於開審前認罪,另4人否認控罪受審,早前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昨日判刑指,本案的參與者連群結黨,有預謀有備而來,向警員接連投擲燃燒彈,而本案暴動的目的為分散警力,妨礙警方執法,這些都是加刑因素。法庭不能容忍針對警員的暴力行為,判5被告監禁37個月至48個月。
5名被告依次為詹溢朗(26歲、餐廳副經理),梁安生(26歲、建築工人)、馮煒恩(28歲、物業管理人員)、梁敬慈(46歲、自僱者)及梁安逸(23歲、倉務員)。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5名被告中,畢業於理工大學的馮煒恩於開審前認罪,昨日被判囚37個月。
餘下被裁定罪成的4名被告中,梁安生及梁安逸兩兄弟同被判囚48個月,餘下兩人則被判囚41個月。
法官郭啟安昨日判刑時表示,5名被告跟隨暴動人群移動,透過現身支持和壯大其他參與者的聲勢。雖然有被告被截停時沒被搜出可疑裝備,但涉案大廈滿布棄置的暴徒常用裝備,不能排除控方的推論,即被告曾身處現場,在遇到警方掃蕩時情急之下跑入梯間。
郭官表示,本案涉汽油彈增加了案件的嚴重性,他們以所謂「援救」為目的阻礙警方執法,亦為加刑因素。
郭官強調,不會容許他人破壞及擾亂公共秩序。案發時,有人衝擊警方防線和在路上運送汽油彈等武器。他們聯群結黨,顯然有備而來,如非警方採取行動,衝突肯定會越演越烈。
他引述案例表示,必須對犯案者當頭棒喝,以杜絕罔顧法紀的行為,否則社會將付出沉重代價。
(來源:香港文匯報A06:要聞 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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